2016年12月2日, 群众询问“去京城路派出所办暂住证,为啥还需要就业证明?”,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申领居住证,声请人提交就业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就读证明之一种证明就可以,不是每一位申请人都必须提交就业证明,提交居住地住址证明或者就读证明也是符合国务院行政法规《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要求。 《居住证暂行条例》已经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居住证暂行条例》实施后,公安部1995年第25号令发布的《暂住证申领办法》予以废止。因此现在公民向公安机关申领的是居住证而不是暂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这三个条件只要符合一个条件就可以,合法稳定就业条件需要提交就业证明,合法稳定住所需要提交居住地住址证明,连续就读条件需要提交就读证明。 因此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申领居住证,声请人提交就业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就读证明之一种证明就可以,不是必须提交就业证明。 即使是按照2016年1月1日已经废止的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申领暂住证须持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三)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在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废止之前,申领暂住证要求的材料是户主的户口簿、单位或者雇主的暂住人员登记册、出租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并没有要求就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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