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7年9月16日下午12时40分左右,驾驶豫A2CD31雪佛兰赛欧轿车沿航空港区郐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郐城路银港大道交叉口时,与一辆丰田威驰轿车发生事故,双方现场协商未果,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祝警官给予强制扣留机动车的决定,双方车辆被交警联系的拖车开到豫港路停车场停车场(豫港路停车场,位于薛店南街村西侧,豫港路亳都路路口向南100米路西),2017年9月20日本人领取到事故认定书,9月20日事故科警官给发放了放车单,然而到豫港路停车场取车时,又被要求缴纳600元拖车费,不交钱不放车,无奈又缴纳相关费用,停车场也拒不提供发票。本人疑问在于:拖车费收费是否合理?
回来后查阅了相关法律文书,发现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在此次工作中存在以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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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收取拖车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豫发改收费[2005]1881号)“五、除车主或驾驶人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委托收费停车场对他人车辆进行拖移、看管并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由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的,不得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
本人诉求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退还违规收取的拖车费600元,并给与本人造成的不便进行道歉;要求郑州市交巡警支队履行监督职能,督促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按照规定设置停车场维护执法形象。
依法治国大趋势下,执法部门执法形象代表国家形象,希望引起相关部门重视,维护党的形象,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不要做破坏执法部门公信力的行为,真正做到为民、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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