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对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予处分 荥阳市人民政府或者荥阳市纪委监察局: 2017年2月28日,群众向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举报巴郎子的饭店(荥阳市地方税务局乔楼税务所南侧)存在的违法问题,万山南路一家名为巴郎子的饭店(荥阳市地方税务局乔楼税务所南侧)主要经营烧烤等餐饮项目,每天中午到晚上使大量油烟超过排放标准排放,这种情形已经持续了3个月以上,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责令该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涉及监督管理部门的决定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监管部门为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城管执法局监管,其他区域由环保局监管。万山南路属于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依法责令该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http://xtq.zynews.cn/thread-1427243-1-1.html 2017年3月2日,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回复: 关于万山南路(荥阳市地方税务局乔楼税务所南侧)巴郎子烧烤店超标排放油烟违法行为的举报转办后,我局立即安排执法队员到现场勘查,经勘查发现该店不存在露天烧烤行为,已安装油烟净化装置。 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工作是市政府下派给我单位的一项工作任务,我们的工作仅限于督促建成区内餐饮企业安装油烟净化装置。 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露天烧烤是我单位工作职责;油烟治理工作不是我单位工作职责,我市尚未实行“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我单位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无处罚权力。 http://xtq.zynews.cn/thread-1427243-1-1.html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的回复存在重大问题。巴郎子的饭店(荥阳市地方税务局乔楼税务所南侧)存在的问题并不是露天烧烤,如果该饭店已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但是每天中午到晚上弥漫到周围居民小区的刺鼻油烟也是事实,这说明其存在的问题是“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此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是哪个部门呢?《大气污染防治法》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荥阳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29日发布‘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涉及监督管理部门的决定’,明确规定: 二、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监管部门: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城管执法局监管,其他区域由环保局监管。 “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如何界定呢? 根据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网站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市貌管理的通告》,xxgk/gggs/2016/0315/970.html 建成区范围:东至织机路,西至s232省道,南至310国道,北至建设路。 因此万山南路(荥阳市地方税务局乔楼税务所南侧)巴郎子位于荥阳市建成区范围内,由城管执法局监管。 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向群众回复“油烟治理工作不是我单位工作职责,我市尚未实行“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我单位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无处罚权力”,公开向社会否定了荥阳市人民政府明确赋予城管执法局的监管职责,明显违反了荥阳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9日发布的‘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涉及监督管理部门的决定’,属于“情节严重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和“情节严重的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违法行为。 荥阳市人民政府或者荥阳市纪委监察局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二、同时责令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对该经营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legal/2015-08/30/c_128180129.htm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涉及监督管理部门的决定 02Q/365665.jhtml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监管部门: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城管执法局监管,其他区域由环保局监管。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市貌管理的通告 xxgk/gggs/2016/0315/970.html 集中整治范围为市区建成区。建成区范围:东至织机路,西至s232省道,南至310国道,北至建设路。 四、《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flfg/2007-04/29/content_601241.htm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