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6年8月16日在中牟广惠街办事处森林里小区租房,原计划租用一年,给物业公司交了一年的物业费和相关押金。两个月后决定不租了,与房东协商了退房,并于11月上旬到物业公司申请退押金和物业费。物业公司原来称物业费应由房东退,房东坚持说他没有收我的物业费,我直接交给物业公司的物业费理当由物业公司退。再次去找物业公司时,他们坚持说房东没交物业费前,不能给我退费。 物业费是一种服务费,是享受服务的人应付的费用。我退租退房后,已不再享受物业公司的服务,物业公司理应给我退费,之后他们需要房东交物业费已经是另外一件事了,但他们把他们收不到房东的物业费转嫁给我,是一种很不道德的行为。钱虽然不多,但道理不顺。希望有关部门过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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