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必须无条件执行,增加产假三个月根据实际情况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npc/xinwen/2015-12/28/content_1957360.htm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flfg/2012-05/07/content_2131582.htm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后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国家规定的产假是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确定的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根据我国法律的术语,“应当(或者必须)”和“可以”是有区别的,凡是规定“应当”的就是必须执行,如果不执行就是违法。规定“可以”的就不是必须执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因此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是必须无条件执行的,但是“增加产假三个月”是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属于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这个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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