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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处乔楼街的无照经营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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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3-7 11:41: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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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工商局

处理时间

2017-5-17 15:22

               极其强烈的督促工商局、工商所依法查处乔楼街的无照经营行为

荥阳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乔楼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所:

     荥阳市乔楼镇塔山路上(中原西路至乔楼供电所之间)每天都有大量的无照经营商贩聚集,从早上到晚上不间断进行违法经营活动,这种情况已经持续了3年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长期玩忽职守,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

荥阳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乔楼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所及其工作人员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

      根据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荥阳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必须坚决执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

荥阳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乔楼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所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在三日内不依法查处乔楼街的无照经营行为,属于“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荥阳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乔楼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荥阳市纪委监察局依法给予荥阳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乔楼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所及其工作人员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和荥阳市纪委监察局应当监督荥阳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履行法定职责。荥阳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乔楼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所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在三日内不依法查处乔楼镇的无照经营行为,人民群众将向荥阳市纪委监察局、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报案。

     人民群众今天再次极其强烈的督促荥阳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乔楼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所立即依法查处乔楼街的无照经营行为,如果在二日内(20173910点)不依法查处乔楼街的无照经营行为,必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严厉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 号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已经200212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31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三年一月六日

art/2015/4/28/art_842_82700.html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三条 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项、第()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六条 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易腐烂、变质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

  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的财物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依法没收。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项、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3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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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5-10 16:18:45 |只看该作者
网友你好:
   你的《依法查处乔楼街的无照经营行为》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二章登记事项中的第六条、第十条以及第三章登记申请中的第十四条做了相应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前提条件是提供具体的营业场所;如果没营业场所的,就不具备个体工商户的开业登记条件,无法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同时,《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游商小贩是否可以登记成为个体户,《个体工商户条例》授权省级政府自行决定。鉴于目前河南省暂时没有对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说,在日常管理中还缺乏明确的政策依据,无法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游商小贩进行登记。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区城市管理职责的通知》(郑政文〔2011〕115号)中的“下放的城市管理职责”,明确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市场以外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据此,目前城市建成区内流动摊贩、占道经营应由城管部门管理。参照《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变更在全市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相关决定的通告》第一条第二项“划定区域(中心建成区)全面禁放1.划定区域:商隐路以西,科学大道以南,荥密路以东,中原路以北围合区域(详见附件1)。2.禁放时间:全年”,你反映的地段在乔楼中原西路以北,属于荥阳中心建城区,应该由城市管理部门管理。
   鉴于流动摊贩是市民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我们将遵循便民的原则,建议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疏堵结合,对流动摊贩、占道经营进行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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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  在2019-11-25 17:48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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