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您好,我们是中牟的企业职工马木林,刘仓妮,您对我们之前问题的回复我们很认同。根据您所解释的文件精神:没有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费的时间,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可以作为或视同缴费年限;企业和职工个人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按“规定”补缴后,仍可视同缴费年限。我们现在问题的矛盾点在于这个补缴有无“规定”?我们现在愿意补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且2017年之前我们供销系统的退休职工都是可以补缴的,但是到我们这中牟社保局不让补缴,是我们不是一样的职工!还是执行不一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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