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公职人员深刻领会“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深刻含义 荥阳市司法局: 关于农村公民烧柴做饭行为具有合法性问题,荥阳市答复:我市乔楼镇回复称,反映中所述问题,实际上为对“双替代”的入户检查,村组干部组织群众集中销毁煤球、散煤及烧煤炉。根据荥阳市“双替代”工作文件要求,建城区内全域禁煤,并对使用散煤冬季取暖群众进行取暖替代工作。乔楼镇陈沟村陈西组属于禁煤范围,且陈西组群众均已享受“双替代”补贴,不再使用煤炭能源。 这个回复回避了群众烧柴做饭行为的合法性质,群众对于全域禁煤是支持的,但是有些基层干部在开展工作时候容易扩大范围,“劝说”或者“暗示”群众不准以枝丫、树梢作为燃料,导致群众生活和心理受到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请荥阳市司法局依法行政监督科做好普法教育和执法监督工作: 一、督促指导荥阳市环境治理领域全体工作人员(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乡镇政府、村委会)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生态环境部《禁止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环境保护部《高污染燃料目录》。 二、应当教育引导所有公职人员深刻领会“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深刻含义,对于人民群众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于政府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由于没有任何法律禁止群众燃用枝丫、树梢、农作物秸秆等做饭烧水,因此这属于合法行为。任何人不得威胁、恐吓、限制群众使用农林剩余物作为做饭烧水的燃料。 枝丫、树梢、农作物秸秆、炉子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不得强行扣押或者损毁枝丫、树梢、农作物秸秆、炉子,否则构成违法犯罪。 农村公民烧柴做饭行为具有合法性,不能侵权 荥阳市人民政府: 今日根据乔楼镇陈沟村陈西组部分村民反映,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向村民宣称上级要来检查,群众不得在家中烧柴生火,家中的柴火、炉子要全部销毁,甚至有群众说可能有人已经因为烧柴被拘留。这样的恐怖气氛让农村群众惶惶不安。如果这是地方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的环保政策,那就属于典型的环保“一刀切”现象,既违背了生态环境部《禁止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又侵犯了农村村民的合法权利,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不便。 一、把环保“一刀切”作为生态环境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典型问题纳入督察范畴 为防止一些地方在督察进驻期间不分青红皂白地实施集中停工停业停产行为,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生态环境部专门研究制定《禁止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意见》称,督察进驻期间,被督察地方应按要求建立机制,立行立改,边督边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信访问题,切实推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问责到位。在整改工作中要制订可行方案,坚持依法依规,加强政策配套,注重统筹推进,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坚决避免集中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意见》要求,被督察地方党委和政府应从加强政治和作风建设的高度,就禁止环保“一刀切”行为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并向社会公开;要依托一报(党报)一台(电视台)一网(政府网站)加强对督察整改、边督边改情况的宣传报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对环保“一刀切”问题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问责,绝不姑息。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也将把环保“一刀切”作为生态环境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典型问题纳入督察范畴,对问题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严格实施督察问责。 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副主任刘长根表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前后,确实存在个别地方,尤其是个别基层党委、政府,由于担心督察问责,不分青红皂白,采取紧急停产、停业等简单粗暴方式应对督察,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便。“这是对中央环保督察的‘高级黑’。”刘长根说。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应当为城市建成区(36.43平方公里),不能一刀切扩大到全部农村地区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运输燃用煤炭的通告》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扩大至郑州市市区全域。登封市、新密市、新郑市、荥阳市、中牟县、上街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通告,对本地建成区做出管制规定。因此荥阳市政府只能对建成区内生产销售运输燃用煤炭做出管制规定,不得将这个区域扩大到荥阳市全部行政区域范围内。荥阳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应当为城市建成区(36.43平方公里),而不是荥阳市全部行政区域908平方公里。 三、枝丫、树梢、农作物秸秆等农林剩余物不属于高污染燃料,群众燃用枝丫、树梢、农作物秸秆等做饭烧水属于合法行为。 2017年3月27日,环境保护部印发《高污染燃料目录》,农林剩余物不属于目录管控范围。到底什么是农林剩余物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指出了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本通知所述“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篾黄、边角余料等)。 农村群众燃用枝丫、树梢、农作物秸秆等做饭、烧水,这属于合法行为,不应受到任何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威胁、恐吓、限制、打击报复。农村公民在自己家中烧柴做饭的原因很多,有的是经济条件所限,有的是老年人不会使用电磁炉,无论什么原因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公民在自己家中烧柴做饭,因此公民在自己家中烧柴做饭属于合法行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阻扰干涉。 在法治社会,公民的行为以法律规范为基本标准,如果出现以下情形才会构成违法或者犯罪: A 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B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C、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可以得知,公民在自己家中烧柴做饭,只要未引起火灾不会构成任何违法或者犯罪。在未引起火灾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以烧柴做饭为由对公民进行任何行政处罚,都是属于滥用职权的行政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目前的各种做饭方式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使用电磁炉也可能发生火灾事故,使用煤气灶也可能发生火灾事故,难道因此就全面禁止群众使用电磁炉、煤气灶做饭吗?既然不能因此禁止群众使用电磁炉、煤气灶做饭,那么又有什么合法理由去禁止公民在自己家中烧柴做饭呢?因此任何国家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禁止公民在自己家中烧柴做饭,现代社会遵循行为责任自负原则,行政机关必须在向全体公民充分普及法律知识的基础上由公民自己做出选择,不得越俎代庖、滥用职权。 希望荥阳市人民政府及时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1、荥阳市人民政府督查局应当立即将环保“一刀切”作为生态环境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典型问题纳入督察范畴。 2、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荥阳市环境治理领域全体工作人员(荥阳市环境保护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生态环境部《禁止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环境保护部《高污染燃料目录》,进一步认识到群众燃用枝丫、树梢、农作物秸秆等做饭烧水属于合法行为,任何人不得威胁、恐吓、限制群众使用农林剩余物作为做饭烧水的燃料。 3、枝丫、树梢、农作物秸秆、炉子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不得强行扣押或者损毁枝丫、树梢、农作物秸秆、炉子,否则构成违法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