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场改革建议书 登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登封市财政局: 群众反映,我们是原登封市渔场职工.2016年11月,按照登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登编【2016】29号)文《登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登封市水务局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按照人随职能走的原则,划入登封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下属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分类目录》(各省参照版),渔政(渔港)监管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15]155号)“对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凡是能够将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的,原则上将其行政职能剥离并划归主管部门。”按照以上政策,我们应该划到农委水产渔政科,渔政人员应该转为行政待遇。 登封市水务局领导传达登封市会议精神:由市领导牵头,编委、人事局、财政局、水务局、农委、召开协调会,决定我们由自收自支身份转为预算内财政全供,一同解决身份及待遇。 现在我们到新岗位上班已经4个月,现在工资待遇没有落实,身份问题也没有解决,连编制都没有。农业执法大队有十个编制,原有6人,我们有9人。 在此,恳请领导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时间,研究解决我们的身份问题和财政全供问题。我们原来的身份在新的岗位上如果不改变身份,工资无法晋级,也无法开展正常执法工作。请求登封市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解决我们的身份问题和财政全供问题。 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15]155号)“对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凡是能够将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的,原则上将其行政职能剥离并划归主管部门。”按照以上政策,我们应该划到农委水产渔政科,渔政人员应该转为行政待遇。 这个规定需要联系上下文理解,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原则是坚持政事分开。准确界定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职责,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能转职能的不转机构,确需转为行政机构的从严控制、综合设置,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严控行政编制增加。 对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凡是能够将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的,原则上将其行政职能剥离并划归主管部门。职能调整后,重新明确定位、划定类别,公益服务任务饱满、本部门没有其他类似机构的,划入公益类;工作任务不足、职能萎缩或与其他事业单位职能交叉重复的,将其并入其他事业单位或予以撤销。 这里“对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凡是能够将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的,原则上将其行政职能剥离并划归主管部门”的含义是将该行政职能从事业单位剥离,该项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能转职能的不转机构,农委水产渔政科是行政机关的内设部门,事业编制也不能转为行政编制,因此“将事业单位划到农委水产渔政科,渔政人员应该转为行政待遇”是不符合豫政办[2015]155号要求的。 二、登封市水务局领导传达登封市会议精神:由市领导牵头,编委、人事局、财政局、水务局、农委、召开协调会,决定我们由自收自支身份转为预算内财政全供,一同解决身份及待遇。 根据严控行政编制增加的要求,这里的含义应当是从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人员身份转为预算内财政全供事业编制人员,不是转为行政编制公务员身份。 三、现在我们到新岗位上班已经4个月,现在工资待遇没有落实,身份问题也没有解决,连编制都没有 登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应该按照要求及时把这些人员的编制类型由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人员身份转为预算内财政全供事业编制人员,登封市财政局应当及时预算拨付工资等经费。 四、我们原来的身份在新的岗位上如果不改变身份,工资无法晋级,也无法开展正常执法工作 这个不用担心,并不是必须转为行政编制公务员身份才能进行行政执法,国内其他地区很多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也是事业单位,这个并不影响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农业执法大队是受农业行政部门(市农业委员会)委托执法,市农业委员会对农业执法大队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农业执法大队以市农业委员会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 zwgk/system/2015/12/25/010609446.shtml 一、原则要求 (一)坚持依法行政。实现职权法定,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着力简政放权、理清职能,实现职能清晰、权责一致,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二)坚持政事分开。准确界定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职责,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 (三)坚持精简效能。能转职能的不转机构,确需转为行政机构的从严控制、综合设置,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严控行政编制增加。 (四)坚持积极稳妥。区分情况,分类实施,确保平稳过渡。 (二)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属于各级政府直属且编制规模不大的,并入相关部门;确需单独设置的,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探索通过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解决。部门所属的,原则上将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内设机构承担;无相关内设机构的,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从严控制、综合设置,所需行政编制由机关内部调剂解决。完全承担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按照简政放权要求清理职能后,可继续依法履行职责,严禁参与或变相参与市场中介服务和经营活动。 对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凡是能够将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的,原则上将其行政职能剥离并划归主管部门。职能调整后,重新明确定位、划定类别,公益服务任务饱满、本部门没有其他类似机构的,划入公益类;工作任务不足、职能萎缩或与其他事业单位职能交叉重复的,将其并入其他事业单位或予以撤销。对行政职能难以划归主管部门的单位,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可将公益服务职能和生产经营活动剥离并相应核减编制后,继续作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依照国家现行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二、市农委与相关执法单位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 sxnyt_xx ... 0121205_34309.shtml 根据《太原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要求,近日,市农委与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农药监督管理所、畜牧兽医执法队和种子管理站等四个单位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明确界定了委托权限和范围。同时要求各单位在执法中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上位法为依据的原则;坚持综合执法与专业执法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联合执法与重大案件法规处协调服务的原则;坚持集中处罚权的原则;坚持相互配合、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原则,从而实现科学执法、依法行政。 (政策法规处) 三、 行政处罚法 banshi/2005-08/21/content_25101.htm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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