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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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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8 23:44: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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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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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5-22 09:09

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受理机关:荥阳市人民政府(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为荥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被申请人: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

行政复议请求: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荥阳市人民政府立即恢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

事实和理由:

     几年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被索河街道办事处撤销,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被改组为所谓的“索河办城关村槐树洼社区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槐树洼村民委员会的撤销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是哪个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过了哪一次槐树洼村民会议讨论同意,荥阳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在哪里?

    目前所谓的“槐树洼社区委员会”是个不伦不类的组织,既不是农村村民委员会,也不是城市居民委员会,这样反而失去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槐树洼村是典型的农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设立居民委员会的条件,因为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此外,槐树洼村不是城关村的一部分,槐树洼村民户籍不在城关村并且不在城关村居住,没有权利参加城关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城关村民委员会距离槐树洼村9千米,不利于实现村民自治,不利于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槐树洼村村民被迫失去自治地位之后,村民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农村基层民主难以保障。因此荥阳市人民政府必须立即恢复独立设置的槐树洼村民委员会,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槐树洼村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城关村党总支和槐树洼党支部可以实行支部联建,那只是基层党组织之间的志愿帮扶,索河办没有权力撤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

    槐树洼村村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行自治的权利不得被任何机关非法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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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5-22 09:09:2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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