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索河办和侯成林之间纠纷的法律分析 荥阳市人民政府、索河街道办事处: 近期心通桥有一例案件引起群众关注,现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供矛盾双方参考。 侯成林诉称: http://xtq.zynews.cn/thread-1428544-1-1.html 我叫侯成林,我今年六十多了,家住荥阳市万山槐树洼村侯庄042号,我一辈子老实本分,从未做过一件坏良心事,从来都是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也从未做过一件有损党和群众利益的事情,但是,就在今天,老实本分的我,竟也动了杀人的念头! 今天是2017年3月21日,今天上午9点左右,我家桃树园地头突然来了4辆大铲车,和四五十个人,什么话也不说就开铲车挖我家桃树,我和我妻子上前问他们想干嘛,他们二话不说就把我和我妻子连推带拉就甩到一边,我二儿子刚掏出手机拍照,就被三四个人连推带夺把手机抢了过去,并把我儿子推扯到在地上踢了几脚,我急忙上去制止,结果被七八个人围着拳脚相加,情急之下我急红了眼,顺手掏出平时在家削苹果用的铅笔刀防卫,结果被他们拉扯倒在地下之后,又对我头部及勃颈处猛踹,当时我头晕眼花几乎昏厥,后来又被他们拉到车上,当我下车时发现我被他们带到了派出所,当时头都是晕的,迷迷糊糊就做了笔录。 后来,我才知道他们是索合办的人,他们既没有出示证件,又没有亮明身份,我怎么会知道他们是政府的人,政府要挖树修路不赔偿,好,我们没意见,但是总得让我们死个明白吧?你们这样没有发放自行处理树木通知,又没有到各户做工作,就直接挖树抓人是不讲王法了吗?是把我们老百姓往死里逼吗? 索河街道办事处答辩称: http://xtq.zynews.cn/thread-1428544-1-1.html 槐树洼为省、市扶贫项目(即槐树洼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为推动该村脱贫致富,近年来,索河街道办事处全力推动新型社区建设,积极争取扶贫道路等项目,并完成土地流转程序。2016年,该村已实现整村脱贫。
2013年8月、2015年12月,办事处先后在槐树洼各村民组显要位置张贴《关于严厉打击突击抢种、栽种苗木》(见附件)的通告,明确告知,对已经流转的土地上,不允许再突击抢栽、抢种。其中,在征迁范围内,对群众栽植的各类苗木,按照有关补偿的标准,对苗木种类、栽植年限在经查证核实后予以登记造册,并及时兑现群众的苗木补偿款,对在通告张贴之日起,仍抱有一己私利,进行突击抢种、栽种的苗木的行为,一律不予补偿。同时,对突击抢种、栽种苗木的行为多次进行制止打击,以确保该村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及扶贫道路的顺利推进。
为确保槐树洼扶贫项目及扶贫道路建设顺利推进, 3月21日,办事处组织执法人员50人,依法清理已经赔付和突击抢种树木。清理行动尚未开始,侯庄村民侯成林阻挠并围攻谩骂执法人员,在办事处工作人员极力阻劝侯成林等村民离开施工现场时,侯成林突然持刀伤人,我办工作人员猝不提防,面部被侯成林用刀片划伤约5厘米长,当即血流不止,后紧急送往医院救治,面部共缝8针。周边工作人员和公安干警迅即采取措施,将伤人者侯成林控制,并依法带至派出所讯问(事件整个过程留有影像资料)。
该事件发生后,侯成林为歪曲事实真相,企图逃避持刀行凶伤人事实,并通过网络媒体,制造办事处殴打老人、强推群众树木假象,企图用吸引眼球的虚假事实推动社会舆论对该事件的真相掩盖。
在该事件过程中,索河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及时对违法行为给予控制,在伤人事件发生后克制冲动,停止执法行为,做好群众工作。
同时,索河街道办事处郑重声明:一、我办将坚持依法依规,针对应补树木的赔偿,严格按照政策予以补偿,对于村民的老树,办事处、槐树洼村委与村民代表进行协商,绝不使一户受损失,妥善做好群众工作;二、针对持刀行凶伤人行为,我办正在为受伤执法人员做伤情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三、针对该事件中企图利用舆论,蓄意造谣生事、制造不良影响的网民,我办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公民侯成林和行政机关索河街道办事处两方的说法存在极大的争议,现从行政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角度对该案件进行分析: 一、如果该农户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被国家依法征收,那么公告是哪个行政机关发布的呢? 假如该农户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被国家依法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只有荥阳市人民政府具有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组织实施的权力,索河街道办事处属于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不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此索河街道办事处没有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组织实施的权力。 此处的简要信息,无法确定征收土地公告是由荥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是索河街道办事处发布的,具体信息应当进一步公开。 二、如果征收土地公告是由荥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那么征收土地是由荥阳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于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采取措施。 如果索河街道办事处在没有得到荥阳市国土资源局的书面委托情形下,对行政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执行,那就属于超越法定权限的违法行为。《行政强制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公民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三、即使是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也应当遵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因此在实施行政强制的时候,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必须履行书面形式催告、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以书面形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等程序。 如果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公民侯成林可以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四、如果犯罪嫌疑人侯成林确实是主动持刀伤人,面部被划伤约5厘米长的受害人(“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法医鉴定,如果构成轻伤以上伤害则需要以故意伤害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这些“索河办执法人员”被害人很可能存在不具备法定权限和不履行法定程序等违法行为,如果确实存在这些情形,则属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害人对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以及促使被告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关联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对此作了具体部署,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害人对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以及促使被告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关联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被害人具有一般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综合以上各方面因素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一、如果索河街道办事处存在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等违法行为,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公民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侯成林有权以索河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赔偿。 如果侯成林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无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二、如果犯罪嫌疑人侯成林确实是主动持刀伤人,面部被划伤约5厘米长的受害人(“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法医鉴定,如果构成轻伤以上伤害则需要以故意伤害罪追究犯罪嫌疑人侯成林的刑事责任。被害人(面部被划伤约5厘米长的索河办工作人员)具有明显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违法犯罪(为了是行政机关还是公民)都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banshi/2005-05/26/content_989_2.htm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size=12.0000pt]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flfg/2011-07/01/content_1897308.htm 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size=12.0000pt]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wxzl/gongbao/2014-12/23/content_1892467.htm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npc/lfzt/2 ... content_1817962.htm 第十一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五、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public/detail.php?id=148256 16.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一般不超过一年。依法认定为自首、坦白的除外。 17.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害人对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以及促使被告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关联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被害人具有一般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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