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既然你两个月前已经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在七日之内做出立案或者不予受理裁定。你说是民调把诉状弄丢了,这说明目前是庭前调解阶段,你可以尽快补交一份诉讼状,以便及时调解。你也可以提出不同意调解,要求法院尽快开庭审理案件,这是你的诉讼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