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机关公务员退休未按工资标准执行反映的问题 本人于2016年10月份在荥阳市市直单位退休,本人于1976年参加工作,于2016年10月份办理退休手续。工作年限为41年(正科级),在岗时应发工资为6070元/月,实发工资为5163.37元/月,而退休后实发工资为3928.6元/月,未按政策及标准发放退休工资的问题。 一、为什么当年退休不按在职时应发工资标准90%执行,而是按照2014年政策工资标准执行,这样发放工资合理嘛? 二、为什么荥阳市2016年退休的公务员比2015年退休的公务员领取退休金还少约500多元(这种情况还是同样的行政级别、同样的职务级别、同样的工龄)? 三、荥阳市2017年元月退休的公务员是按照现领取工资标准办理退休手续的,那么我是2016年10月份办理退休手续的,这个中间只相差2个月的退休时间,竟然和2017年元月退休的公务员工资每月相差1000元左右。(这种情况还是同样的行政级别、同样的职务级别、同样的工龄) 总之,2016年退休的工资是不是因并轨调资等因素,而没有理顺工资关系,请给予说明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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