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荥阳市社会保险分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郑州市文件 荥阳市人民政府: 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特别是独生子女父母、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遭受沉重人口压力的特殊困难时期,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实行计划生育,牺牲了个人和家庭利益,为经济社会发展节约了大量资金、资源等,缓解了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压力,促进了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近年来荥阳市一直贯彻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减免新型合作医疗参合费用政策,父母个人交纳的参合费用由政府负担。但是近日得到消息,2018年荥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此前一直实行的计生家庭父母两人参合资金由政府资助缴费政策被取消,计生家庭父母的2018年参保资金必须由个人缴纳每人每年180元。 经过向荥阳市社会保险分局咨询得知,荥阳市社会保险分局工作人员答复称依据郑政办〔2016〕78号文件《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认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减免新型合作医疗参合费用政策已经取消。经过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可以得知荥阳市取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减免新型合作医疗参合费用政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工作的意见》郑政办【2016】71号文件、《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相关要求。这个行为属于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2016年12月13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工作的意见》规定,开展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县(市、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个人交纳的参合费用由政府负担,资金由郑州市、县(市、区)财政分别负担30%和70%。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父母的参合费用由县(市、区)自行制定减免政策,资金由县(市、区)负担。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这个规范性文件是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具体实施措施,关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减免新型合作医疗参合费用政策,如果政策执行者不结合法理和政策制定背景认真研读,则有可能得出错误的结论,误认为自2016年1月1日起所有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都不再给予计划生育的奖励、优待、扶助。实际上这是完全错误的理解。 根据郑政办【2016】71号文件的宗旨,可以推理得出以下具体的操作规则: (一)对2015年12月31日(含)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并且2016年1月1日(含)以后没有生育行为的,父母个人交纳的参合费用由政府负担。资金由郑州市、县(市、区)财政分别负担30%和70%,这个规定是必须执行的。 (二)对2015年12月31日(含)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如果2016年1月1日(含)以后有生育行为的,今后不再给予计划生育的奖励、优待、扶助。因此这类家庭的父母个人交纳的参保费用不再由政府负担,改为个人交费是符合郑政办[2016]71号文件精神的。 (三)对2015年12月31日(含)之前的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并且2016年1月1日(含)以后没有生育行为的,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父母的参合费用由县(市、区)自行制定减免政策,资金由县(市、区)负担。 2016年12月30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即郑政办〔2016〕78号文件。该文件明确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 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符合规定的优抚对象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属于“符合规定的优抚对象”,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按照郑政办【2016】7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因此荥阳市社会保险分局以郑政办〔2016〕78号文件作为取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减免政策的依据是完全错误的,郑政办〔2016〕78号文件是2016年12月30日印发,郑政办〔2016〕71号文件是2016年12月13日印发,两份文件仅仅相隔17天,郑政办〔2016〕78号文件并没有否定郑政办〔2016〕71号文件,而是要求具体补助办法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荥阳市社会保险分局取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减免新型合作医疗参合费用政策的行为违反了合法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属于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是指因具有重大而且明显的违法情形而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后果。在实体法上,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发布之时就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因此当事人不受它的拘束,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也可以不尊重它。当事人不履行它所规定的义务,不承担法律责任。在程序法上,该具体行政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因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确定力。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荥阳市社会保险分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郑政办〔2016〕71号文件、郑政办〔2016〕78号文件的规定,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父母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