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对近几个月以来荥阳市乔楼镇陈沟村居民徐宏亮在申办五保供养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障碍进行全面思考和分析,可以发现目前荥阳市五保供养工作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政策宣传不到位
荥阳市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没有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导致特困人员对于农村五保供养政策一无所知。
二、各五保主管机关信息沟通不协调,没有将相关信息书面告知五保供养对象
荥阳市民政局在完成审批程序之后没有以书面通知形式及时告知五保供养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不知道每月的五保补助金额以及拨付到哪个银行账户,出现这个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五保工作主管机关(荥阳市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长期以来习惯于“依赖村干部口头通知开展五保工作”,由于村干部不熟悉五保供养法规政策等客观原因,导致村干部口头通知存在信息失真和不完整等重大弊端,最终的结果是五保供养对象仍然是一头雾水、不知所措。
三、五保主管机关简单机械的以“完成五保审批--按月拨付供养金”作为完成工作的标准
五保供养工作是一个社会救助系统性工程,应当包括“行政机关派人调查了解五保对象面临的各项困难----及时解决其全部困难----定期到家中访问调研----持续解决困难”等各环节。但是各五保主管机关简单机械的以“完成五保审批--按月拨付供养金”作为完成工作的标准,却忽略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根本目的。
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具体措施包括(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五)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由于一个人长期以来生活在贫困之中,习惯于凑合着生活。即使每月已经获得几百元的五保供养金也不舍得购买粮油、副食品、服装、被褥等物资,因此仍然难以过上正常生活。
因此建议荥阳市人民政府立即指令荥阳市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民委员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应当以乔楼镇陈沟村五保对象徐宏亮作为第一个实施对象:
一、加强政策宣传
荥阳市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民委员会必须在15日内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特困人员救助(农村五保)供养政策,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特困人员(五保户)的良好氛围。
二、信息必须及时告知
五保供养工作主管机关(荥阳市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日内废除“依赖村干部口头通知开展五保工作”的传统措施,五保供养工作主管机关必须派出工作人员亲自到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家中送达特困人员供养证书、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告知书(应当以徐宏亮作为第一个实施对象),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告知书应当包括《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主要内容、每月拨付的供养金数额、拨付的银行名称和账号、五保供养工作主管机关的经办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三、切实了解五保对象面临的各项困难,及时解决所有问题
五保工作主管机关(荥阳市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认识到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不能简单机械的以“完成五保审批--按月拨付供养金”作为完成工作的标准。荥阳市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派人调查了解五保户面临的各项困难----有针对性地解决其全部困难----定期到家中访问调研----持续解决问题”作为基本工作方法。
五保工作主管机关(荥阳市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及时派出工作人员帮助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应当以徐宏亮作为第一个实施对象)建立合理消费观念,告诉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今后不要继续凑合着生活,要及时购买粮油、副食品、服装、被褥等物资,国家拨付的资金就是专门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的。
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但是五保工作主管机关工作人员不应当强迫劝告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去养老机构集中供养,千万不能说“你既然生活这么艰难,就应该去荥阳市养老院,你独自在家是给我们找麻烦”之类的话语。因为对于一些身体基本健康的五保供养对象来说,他们习惯于一个人独自生活的自由,不习惯集体生活的约束。即使在荥阳市养老院能够及时获得较好的饮食和照料,不到身体无法自理的时候,有些分散五保对象是不愿意到荥阳市养老院生活的。
五保工作主管机关(荥阳市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必须充分尊重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自由选择权利,必须顾及他们敏感、自卑、多疑的心理状况,应当鼓励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分散供养五保对象进行心理辅导。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http:///article/gk/fg/shjz/201507/2015*******486.shtml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6〕14号
http:///zhengce/content/2016-02/17/content_5042525.htm
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鼓励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引导、激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特困人员的良好氛围。
民政部、财政部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国务院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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