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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金保有权代表蔡凤山签订房屋补偿协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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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3 15:21: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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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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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8 11:27

蔡金保有权代表蔡凤山签订房屋补偿协议
荥阳市人民政府:
索河街道办事处槐树洼村房屋拆迁补偿工作已经接近尾声,但是宁脑组村民蔡凤山的遗产补偿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蔡金保作为蔡凤山的分享遗产人,有权同索河街道办事处、槐树洼村民委员会签订补偿协议,但是由于障碍重重至今没有签订补偿协议。针对此问题提出以下法律建议: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止蔡金保(代表蔡凤山)与索河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补偿协议。
村民与索河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补偿协议是根据“槐树洼村补偿安置方案”获得的权利,蔡凤山于2003年去世,其房屋作为遗产由蔡金保等人分得。2018年7月槐树洼村宁脑组全体村民面临房屋征收补偿,蔡凤山遗产(房屋、宅基地等)应当由蔡金保同索河街道办事处及时签订补偿协议,至于补偿费如何分配与索河街道办事处无关。即使房屋补偿费分配无法达成合意,这丝毫不影响签订房屋补偿协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止蔡金保尽快同索河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补偿协议。
二、槐树洼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签订的调解协议属于无效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蔡金保、蔡振山等人请求槐树洼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槐树洼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指派袁德祯主持调解,于2018年8月形成了一份难以执行、法理不明晰的调解协议书,加盖槐树洼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人民调解员袁德祯、记录人李桂兰签名。调解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弟兄六人按照8份分配,蔡金保三份,12000元,蔡华山、蔡水池、蔡其臣、蔡振山、蔡其均各一份,4000元。协议由蔡华山负责办理手续,但必须将垫付款先交给调委会,当场向各当事人支付现金。调解协议书形成之后,蔡华山感到协议难以履行因而拒绝先将垫付款32000元交给槐树洼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按照房屋征收补偿的程序,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蔡凤山遗产的各项补偿费用只有在当事人和索河街道办事处签订补偿协议之后才能获得,在补偿协议签订之前要求当事人先将垫付款交给村调委会是违法的,槐树洼村调解委员会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已经签订的调解协议属于无效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索河街道办事处应当尽快与蔡金保签订补偿协议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蔡凤山于2003年去世,去世时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蔡凤山没有法定继承人。蔡金保、蔡华山、蔡振山等人并不是蔡凤山的同父同母兄弟,不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
对于蔡凤山的遗产分配应当适用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继承法设置该条款的意义就在于通过对无抚养义务人的积极评价,鼓励邻里、同事、朋友间的相助行为。对于“扶养较多”的评价,除了用经济价值的尺度来衡量外,生活上的照料,尤其是对老人的陪伴和精神上的慰藉,也应认定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
对蔡凤山扶养较多的人包括蔡金保、蔡振山二人,其他人并没有对蔡凤山提供较多扶养,因此分享遗产人应当为蔡金保、蔡振山二人,其中蔡金保提供的照料服务更多一些。因此对于蔡凤山遗产分配,蔡金保可以分享60-70%,蔡振山可以分享30-40%,其他人无权分享。
蔡金保作为蔡凤山最主要的扶养人、分享遗产人,有权代表蔡凤山尽快与索河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补偿协议,房屋补偿费获得之后如何分配是蔡金保、蔡振山之间的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河街道办事处或者槐树洼村民委员会不得强行干预民事纠纷。
建议索河街道办事处尽快与蔡金保(代表蔡凤山)签订补偿协议,蔡凤山的各项补偿费用支付到蔡金保的补偿费专项银行卡(邮政储蓄)账户内,索河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该银行卡直接交给蔡金保。
四、主要分享遗产人蔡金保的救济措施
如果索河街道办事处在2018年10月12日之前拒绝与蔡金保(代表蔡凤山)签订补偿协议,蔡金保有权向荥阳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荥阳市人民政府按照槐树洼村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槐树洼村)予以公告。
蔡金保实际住址为槐树洼村宁脑组蔡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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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8-10-8 11:27:4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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