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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有关部门彻底拆除塔山南路的铁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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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1 23:08: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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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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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4 11:35

责令有关部门彻底拆除塔山南路的铁柱

荥阳市人民政府:

塔山南路万山湖大桥以南约680米处设置有若干铁柱,铁柱之间的间距很小,机动车通过此处时会遇到较大的障碍,有的驾驶员通过铁柱需要较长时间,严重降低了道路通行效率,也存在车辆追尾的安全隐患。

不知道这些铁柱是哪个部门设置的,现对这些铁柱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二、即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采取禁止载货汽车通行措施,也应当遵循比例原则,立即拆除铁柱,改为智能交通监控系统进行抓拍后上网处罚。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授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但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在多种方案、多种手段中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手段实施。该原则亦成最小损害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进行利益权衡,只有通过利益权衡,确认实施该行为不仅对于实现相应行政目标是适当和必要的,而且可能取得的利益大于可能损害的利益,收益大于成本,才能实施。

201776日,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发布关于限制载货汽车在荥阳市部分区域道路通行的通告,塔山南路(中原西路至马米线)全天限制载货汽车通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载货汽车限行措施已经实施了16个月,绝大多数载货汽车驾驶人都熟知塔山南路属于限行道路,提前规划行驶路线绕开限行区域和道路通行。因此目前这些铁柱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铁柱反而严重损害了小型汽车驾驶人的安全通行权利。

三、希望荥阳市人民政府立即组织法律专业人员、交通安全专家对塔山南路所设置的铁柱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责令有关部门彻底拆除这些铁柱,对于违反限行政策的载货汽车改为智能交通监控系统(俗称电子警察)进行抓拍后上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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