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政府:
最近也许是部分群众误认为乔楼镇陈沟村很快纳入拆迁改造范围,因此村里各处的房屋建设活动十分活跃,有的建筑材料占据公共道路,大多数是自己聘请的无资质人员建房,所建房屋质量存在很大隐患,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督促各市、县(区)全面实行网格化巡查办法,增强一线巡查力量,增加日常巡查频次;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等技术手段,快速发现新增违法建设;完善群众举报和反馈制度,畅通信箱、电话、手机APP、微信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快速拆除机制,对发现的新增违法建设要立即予以制止,坚决刹风止乱。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县(市)、上街区参照执行。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村民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宅基地证或相应的土地权属资料、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建设图纸等材料,向村民委员会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村民住宅,在城中村改造和旧城改造时不计入安置基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办理营业执照、暂住户口、房屋登记等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民住宅建设放线、定位。经实地放线后,申请人方可动工建设。
以上通知的要求是非常明确的,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村民住宅在城中村改造和旧城改造时不计入安置基数。但是部分村民对于农村改造政策存在着不切实际的幻想,误认为盖房面积越多未来获得补偿费用越高,随意盖房就成了农民自认为一本万利的暴利行业,村民的盲目建设行为必将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和安全隐患。
希望荥阳市人民政府责令有关机关开展以下工作:
一、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荥阳市住房建设和城乡规划局、乔楼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乔楼镇陈沟村全体村民深入宣传《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通知》、《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确保人人知悉国家政策,让广大村民明确认识到“违建越多亏损越多”、“守法光荣、违法可耻”。
二、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荥阳市住房建设和城乡规划局、乔楼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正在进行房屋建设的村民立即停止建设活动,符合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条件的村民可以立即持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宅基地证或相应的土地权属资料、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建设图纸等材料,向村民委员会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三、对于不符合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条件的村民,行政机关应当对房屋进行拍照摄像固定证据,查明村民原有的合法建筑面积并填入《荥阳市农村房屋建筑面积安置基数统计表》,明确告知村民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房屋面积不计入农村改造安置基数,责令村民及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通知
建督[2017]252号
一、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
各省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新增违法建设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推动各市、县(区)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发现和报告责任制,落实市、县(区)有关部门、街道(镇)和社区等基层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发现和报告责任。督促各市、县(区)全面实行网格化巡查办法,增强一线巡查力量,增加日常巡查频次;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等技术手段,快速发现新增违法建设;完善群众举报和反馈制度,畅通信箱、电话、手机APP、微信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快速拆除机制,对发现的新增违法建设要立即予以制止,坚决刹风止乱。
二、有效治理存量违法建设
推动各市、县(区)按照《五年行动方案》确定的治理目标,完善建成区违法建设台账管理,有效处置存量违法建设;明确违法建设处置计划和分阶段处置任务,压实相关部门违法建设处置责任,建立联动查处、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制定分类处置办法和政策措施,依法处置存量违法建设,杜绝选择性执法;坚决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优先拆除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违法建设,其它历史遗留的违法建设也要依法依规妥善处置;选择部分典型案件公开挂牌督办,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形成严厉打击违法建设的高压态势。
三、建立健全惩防长效机制
推动各市、县(区)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建立违法建设惩防长效机制;不断总结违法建设治理经验,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健全治理工作机制,构建全覆盖、网格化的违法建设防控和治理体系;强化社会信用管理,建立完善联合惩戒和约束机制,倒逼形成不敢违法建设、不愿违法建设的格局;统筹规划建设配套服务设施,提高城市综合管理和服务能力,适应市民居住生活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引导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抵制违法建设,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
四、全面强化综合考核评价
加强对各市、县(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实施综合考核评价,推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依法规范、有力有效进行;制定违法建设治理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依据治理要求设定考核指标。实行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情况季排名、半年通报、年度考核等制度;指导各市、县(区)建立考核评价结果反馈机制,限期整改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建设查处考核评价结果要与领导干部考核奖惩挂钩,对工作积极、治理成效突出的予以表扬,对进展缓慢、工作推进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谈或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国家公职人员暗中参与、纵容、支持违法建设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21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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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村民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宅基地证或相应的土地权属资料、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建设图纸等材料,向村民委员会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办结。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由全省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报所在区(管委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区(管委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民住宅建设放线、定位。
经实地放线后,申请人方可动工建设。
房屋竣工后,区(管委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村民住宅建设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予以核实。
第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村民住宅,在城中村改造和旧城改造时不计入安置基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办理营业执照、暂住户口、房屋登记等手续。
第十六条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规划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有出具虚假证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纪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党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县(市)、上街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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