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报案书
荥阳市公安局:
近段时间以来,荥阳市万山路南段(万山路、中原西路口向北约110米)的部分居民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这些犬只经常在夜间狂吠,严重干扰他人休息。依据2016年荥阳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示意图,该区域已经纳入荥阳市城市建成区范围,适用《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对违法行为人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责令养犬人依据《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立即对犬只进行注册登记,夜间必须为犬只戴嘴套,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2007年6月22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七条 养犬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到其所在地的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养犬证和犬只标识。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街道办事处受理居民家庭养犬注册登记申请,办理养犬证和犬只标识,并对街道办事处养犬注册登记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制度。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按有关规定定期到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对犬只进行检疫、防疫,办理免疫证明。
禁止冒用、涂改、伪造、转让、买卖免疫证明。
第九条 每户居民只准饲养一只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禁养犬只的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条 居民申请养犬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养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三)已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
(四)所养犬只符合本条例第九条有关犬只数量、品种、标准的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居民养犬,应当携带犬只到所在地的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明;
(二)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
(三)犬只照片两张。
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办事处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发给养犬证和犬只标识;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 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对犬只的看护管理,确保犬只不得妨害人身安全、不得干扰他人休息和生活、不得妨碍公共卫生。
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条 个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养犬证和犬只标识,犬只束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二)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不得让犬只在庭院、楼道大小便;
(四)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五)乘坐电梯时应当采取怀抱或者为犬只戴嘴套等措施;
(六)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营运客船、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七)不得进入火车站、汽车站、广场、公园、运动场馆、游园、商场、饭店、露天餐饮夜市、影剧院、歌舞厅、浴池等公共场所;
(八)不得进入机关、幼儿园、学校、医院(不含动物医院)等单位。
第二十一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伤人送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院进行治疗,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将伤人犬只及时送至动物防疫机构检查。
犬只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所养犬只有狂犬病征兆时,应当立即将犬只送至动物防疫机构留验观察。动物防疫机构对确认为狂犬病的犬只,应当立即捕杀,并对犬尸作无害化处理。留验观察和对犬尸作无害化处理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养犬人所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