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我市金水区福元路(原沈北路)的燕凤小区41号院的一块土地,开发商盛和公司10月18日向规划局提出申请,要求将该块土地的用地规划,过户到该公司名下。该公司此恶劣做法,严重侵害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河南省建设厅2006年在行政复议阶段确认的该涉案小区的建设用地规划图纸,显示并证明本案争议土地为小区业主配套使用的中心花园(3045㎡)、托幼所(523㎡),垃圾站和热交换站(219.2㎡)。其中3045平方米的中心花园(绿地),原开发商兴豫公司已经建成,并且已经在2000年前已经移交业主使用,托幼所(523㎡),垃圾站和热交换站(219.2㎡)因为该公司资金链断裂,至今无法建成。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小区绿地使用权属于小区的全体业主,任何人都无权侵占。
附件:有关法律法规: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27日公布)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土地使用证。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还应持有其产权证明;
(三)已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和利用土地的。
原开发商兴豫公司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和利用土地,原规划的小区托幼所(523㎡),垃圾站和热交换站(219.2㎡)至今未予建设,因此兴豫公司无权转让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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