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现场查看,物业公司的确未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违反了《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针对该情况,我局向郑州市直机关物业公司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进行整改。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将以书面形式移交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针对物业公司涨物业服务费问题,物业工作人员约谈物业公司,要求物业公司要征求业主意见,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实施涨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不得私自涨费,更不得捆绑收费,业主不缴纳物业服务费不给业主发放门禁卡,从而影响业主正常进入小区。物业公司要采取相应措施,以方便业主为核心,让业主生活质量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