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豫01执复69号裁定,是2018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该裁定中认定:(2015)巩民初字第2748号通知,仅对案外人和被执行人新青年公司之间的买卖协议性质予以认定,没有对执行标的权属予以确认。故将案外人执行异议发回重审。可见,五案外人与新青年的涉及法院查封财产的买卖关系无效的认定,中院的裁定是认可的!之所以发回重审,只是要巩义法院在案外人购买新青年财产的买卖关系无效的情况下,确认下涉案财产的权属!但巩义法院至今已有一年零四个月了,还没再审!已严重违法超审限!在此,我请巩义法院立即对案外人执行异议再审!!请全国网友监督他们!!!
小安 写实电话:13*******91
2019年6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