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经办管理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期荥阳市各公办中小学校正在收集2017年7月教职工个人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少的几百元,多的几千元,差距极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为什么多年之后才要求教职工补交呢? 希望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监督机关(荥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荥阳市财政局)依据《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第十四条立即履行以下法定职责: 1、荥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荥阳市财政局必须立即组织专项督查组对职业年金经办管理机构(郑州市社会保险局荥阳分局)、各公办中小学校执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明为什么直到现在才开始补交2017年7月的教职工个人养老金和职业年金?为什么有的教职工需要补几百元、有的需要补几千元? 2、对于造成全市中小学校教职工个人养老金和职业年金拖延缴纳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移送监察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对违反《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3、荥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荥阳市财政局应当责令职业年金经办管理机构(郑州市社会保险局荥阳分局)立即举办全市教育系统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业务知识培训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天。每个学校必须派出一名经办人员参加培训,培训结束时组织笔试和口试,考试合格者获得继续负责该项业务的资格。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应当重新参加业务培训或者由所在学校重新选派人员参加业务培训,直至考试合格为止。 4、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荥阳市财政局应当责令职业年金经办管理机构社(郑州市社会保险局荥阳分局)、各中小学校经办人员依规严格办理教职工养老金、职业年金业务工作,学校经办人员在每月月底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全体教职工告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并且告知教职工发生异议的有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请仲裁或者申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5〕18号 zhengce/content/2015-04/06/content_9581.htm 第四条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第五条 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单位缴费;
(二)个人缴费;
(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八条 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第十一条 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因执行本办法发生争议的,工作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请仲裁或者申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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