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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与业主纠纷(下派单位:金水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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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0-8-14 10:45: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金水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

处理时间

2020-9-4 17:34

     你好!尊敬的领导!有一事一直得不到解决。关于博宇晴城小区车辆被砸事件。物业是河南领域物业。2018年3月4日下午16时许,在本小区收费停车位上停放,发现后车玻璃被石头砸坏。当时本物业的客服司媛也来现场查看。我也立即报警,随后又去金水区庙里警务区李森森警官立了案。当时物业给我的解释是无权义务管理。小区的安保监控没有捕捉到画面,物业方无义务赔偿。与物业沟通无果。
       警务区那方也没有出调查结果,此事一直拖到至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车辆出现异常或损坏后,物业公司有责任协助车主并提供相应资料帮助车主找到肇事者(一般为监控的影像资料)。如该物业公司无法提供相应的资料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车辆也属于业主的个人财产。
      问题就这么多。尊敬的领导,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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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0-8-17 09:05:49 |只看该作者
该问题超出我单位管辖范围,财产损失问题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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