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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交警大队民警执法违规违纪(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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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0-10-12 10:45:2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荥阳公安局

处理时间

2020-11-3 17:56

尊敬的公安局领导!您好,我叫张哲手机号是:18*******31。我想向您反应一些关于荥阳市交警大队的问题。
2020年8月9日上午10时许,我驾驶机动车在科学大道G234交叉口向西第一个路口南500米左右,与一辆网约车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本以为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没想到遇到荥阳市交警大队的各种办案程序不规范,流程不规范,以及办案民警袒护包庇酒驾网约车司机。
第一,包庇酒驾网约车司机。8月9日发生的事故,8月19日才把事故认定书和我的车辆发还给我。期间我曾问警官多次要事故认定书,但是警官一直以让我和对方协商,协商好之后再在他,我不明白这么简单的对方酒驾撞上我的车辆的事故,我有什么跟对方协商的,更不理解为什么小事故需要扣我的车辆十天。
第二,胡乱出事故认定书,与事实不符。(事故认定书没有显示对方酒驾数值,并且在原因分析写有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但是对对方开出的处罚确实饮酒驾驶普通车辆的处罚。两种处罚性质不同代码也不同。以及在事故发生经过一栏未写对方是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在车辆情况一栏将我的车辆写成小型普通客车,而我行驶证登记的是微型轿车)。
第三,对方未提供租车证明以及保险单,就以对方在租车公司租的车辆并不是网约车来下行政处罚,(对方在与我沟通时多次承认自己是网约车司机,驾驶的是自己买的网约车,挂靠在某网约车公司,并且行驶证上的使用性质显示预约出租客运,而办案民警和指导员在未见到对方任何租车手续就以对方在网约公司租赁的汽车来进行处罚)。
第四,事故当天我举报对方酒驾,交警民警测出酒精含量是41时,未带对方去抽血检验。
第五,当时事故现场有大量群众,但是某位交警同志只顾上指责我,未在现场走访群众,造成当时车内有带驾驶员3至4个人,而对方称只有自己驾驶的争议(根据办案民警说此争议影响对方驾驶的车辆的性质)。
第六,报案民警与该队指导员互相推诿扯皮,民警称事故认定以及行政处罚是指导员下的,指导员称是办案民警下的。
第七,辅警单独对我做询问笔录。
第八,我在做询问笔录时多次告知,我可以提供事故现场的照片以及相关证据时,对我做笔录的工作人员连看都不看就称不需要。
第九,在我与对方笔录有冲突的地方,民警没有调查直接采纳对方的笔录来结案。
拿到事实不符的事故认定书的第二天我先找办案民警,又找该队张指导员,张指导员对我说,不知道你有没有去过大城市,酒后驾驶租车公司租赁的营运车辆不属于酒后驾驶营运车,所以只能按照酒后驾驶机动车进行处罚。我找荥阳市督察队电话,荥阳市督察队说我们在创建文明城市,你的问题晚几天解决。我说行,我理解。过了一星期我在问荥阳市督察队,督察队称给你问笔录的是民警,交警大队没有违规,我说我有整件事情的完整录音,可作为证据,督察队直接把电话挂了。后来我又联系了郑州市公安局信访处,12389,民意110,110,12345,驻荥阳市公安局纪检委,荥阳市督察处。来来回回两个月过去了,九月中旬只得到了一个回复称,民警报案过程疏漏,事实调查不清,对对方司机没有进行血液检测,辅警单独询问笔录。最近我再次去问荥阳市督察队处理结果时,督察队称案件移交给驻荥阳市公安局纪检委了,他们移交的有手续。联系纪检委时,纪检委的座机停机,去荥阳市公安局被告知已经调休了。事情发展到现在问谁谁不知道,问谁都是我们管不了,12345,12389,110,967110都称管不了,我想问问领导这件事我该找谁反应。
以上所反应问题均属实,并无夸张,整件事情的完整录音我都有。附上交警同志修改后的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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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0-10-27 10:31:01 |只看该作者
一、督察人员通过调取相关案件卷宗、回放执法记录仪视频、向办案民警了解案件办理情况、约见投诉人等方式对张哲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
(一)关于投诉人张哲反映办案民警包庇酒驾网约车司机,办人情案件问题的核查情况。
    经查:8月31日,督察人员在督察大队约见投诉人张哲,张哲反映:8月10日上午,他在事故中队办公室听见民警李福源在电话里与他人通话时,李福源说在处理一起交通事故中能照顾他人。在和事故另一方当事人朱汉超协商时,朱汉超向他提过在交警队没少找人,没少花钱。但张哲未能提供办案人员包庇该事故当事人朱汉超,办理人情案的有效证据。张哲反映的问题属主观臆断。
9月2日,在督察大队办公室,办案人员李福源称:在办理这起交通事故中未接受过当事人的吃请或者钱物,未办理人情案,无人向其打招呼,在处理结果中照顾一方当事人。
(二)关于投诉人张哲反映事故认定书内容有误、办案民警未对饮酒驾车司机做血醇检测、民警推诿等执法不规范问题核查情况。
经查:
1.2020年8月18日,张哲收到交警大队出具第410*******00027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认为认定书中,其所驾车型“微型轿车”应为“小型普通客车”,认定书中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一栏中未显示朱汉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并以此向民警提出疑问。2020年8月19日,办案民警对认定书中两处问题及时修改,并盖上民警专用章。当日,将认定书返还投诉人张哲。
2. 2020年8月9日,事故发生后,出警民警在现场即对朱汉超做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40mg/ml,朱汉超对此并无异议,并签字确认。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民警未对朱汉超血醇检测。
3. 8月18日,事故中队对朱汉超做出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月、计12分的处罚,张哲认为对朱汉超的处罚过轻,有异议。民警多次告知张哲,如对该事故认定有异议可向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如对朱汉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罚有异议,可向荥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三)关于投诉人张哲反映朱汉超未能提供车辆保单;办案民警对其询问时未表明身份,出示警官证;民警未接受事故现场照片相关证据等对交通事故调查不全面问题的核查情况。
    1.在该交通事故中,朱汉超未向办案民警提供其所驾豫AN10U5北京现代牌小轿车的保险单。但该车辆保险单提供与否并不影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对朱汉超违法行为的处罚。
朱汉超所驾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办案民警未查明朱汉超所驾车辆是否与“河南荣成租赁有限公司”存在租赁关系,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车内是否存在其他人员,车内人员与该司机的关系。该车使用性质为营运,但处罚决定书按非营运机动车进行处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 经回放事故中队处理三室办公室监控录像,2020年8月12日16时0分至16时49分,在该办公室辅警李小龙着警服对张哲制作询问笔录时,未接受张哲提供的事故现场照片及相关证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应当登记,出具接受证据清单,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录音、录像。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该案在调查取证中,辅警单人询问当事人且未接受张哲提供的相关证据。
3.经回放执法记录仪视频,未发现在事故现场民警指责张哲的问题,但出警民警未现场走访。
(四)关于办案民警未按时上班问题的核查情况。
督察人员查看事故中队8月9日至8月31日的人员考勤本,办案民警李福源在岗。
二、存在问题
1. 办案人员未对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朱汉超做血醇检测;
2.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辅警单人询问当事人;
3.办案人员对交通事故调查不全面,对朱汉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核查结论及原因分析
综上所述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姚银康、李福源在办理投诉人张哲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存在责任心不强,未能对案件深入、全面调查;未对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人做血醇检测;存在辅警单人询问当事人等执法不规范问题。
投诉人反映交警大队民警包庇纵容等问题部分属实。2020年9月14日,督察大队将该案移交荥阳市纪委监委驻局纪检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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