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使用无人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荥阳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荥阳市部分单位(城市管理局、住建局、林业局、豫龙镇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植保无人机)将无人机用于日常工作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我们先来梳理一下无人机的相关法律规则: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 二、购置无人机的第一步是实名制登记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指出,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最大起飞重量为 250 克以上(含 250 克)的民用无人机。 2017年8月31日后,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如果未按照本管理规定实施实名登记和粘贴登记标志的,其行为将被视为违反法规的非法行为,其无人机的使用将受影响,监管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民用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并从事非军事、警察和海关飞行任务的航空器。不包括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除了军事、警察和海关机关之外,其他单位的无人机均属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的调整对象。 实名登记的流程(1)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和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a>)上申请账户;(2)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在该系统中填报其所有产品的信息;(3)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该系统中实名登记其拥有产品的信息,并将系统给定的登记标志粘贴在无人机上。单位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登记的信息包括:(1) 单位名称;(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等;(3)移动电话和电子邮箱;(4) 产品型号、产品序号;(5) 使用目的。 民用无人机登记标志包括登记号和登记二维码,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完成信息填报后,系统自动给出包含登记号和二维码的登记标志图片,并发送到登记的邮箱。民用无人机登记号是为区分民用无人机而给出的编号,对于序号(S/N)不同的民用无人机,登记号不同。民用无人机登记号共有11位字符,分为两部分:前三位为字母UAS,后8位为阿拉伯数字,采用流水号形式,范围为00000001~99999999,例如登记号UAS00000003。民用无人机登记二维码包括无人机制造商、产品型号、产品名称、产品序号、登记时间、拥有者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收到系统给出的包含登记号和二维码的登记标志图片后,将其打印为至少2厘米乘以2厘米的不干胶粘贴牌。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将登记标志图片采用耐久性方法粘于无人机不易损伤的地方,且始终清晰可辨,亦便于查看。便于查看是指登记标志附着于一个不需要借助任何工具就能查看的部件之上。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必须确保无人机每次运行期间均保持登记标志附着其上。民用无人机登记号和二维码信息不得涂改、伪造或转让。 三、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的要求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指出,无人机系统驾驶员是对无人机的运行负有必不可少职责并在飞行期间适时操纵无人机的人。 (1)下列情况下,无人机系统驾驶员自行负责,无须执照管理: A. 在室内运行的无人机。 B.Ⅰ、Ⅱ类无人机(分类等级见第 6 条 C 款。如运行需要,驾驶员可在无人机云交换系统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驾驶员真实身份信息、所使用的无人机型号,并通过在线法规测试)。 C.在人烟稀少、空旷的非人口稠密区进行试验的无人机。 (2)在隔离空域和融合空域运行的除Ⅰ、Ⅱ类以外的无人机,其驾驶员执照由局方实施管理。 A. 操纵视距内运行无人机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本规定颁发的具备相应类别、分类等级的视距内等级驾驶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 B. 操纵超视距运行无人机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本规定颁发的具备相应类别、分类等级的有效超视距等级的驾驶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 担任操纵植保无人机系统并负责无人机系统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本规定颁发的具备Ⅴ分类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或经农业农村部等部门规定的由符合资质要求的植保无人机生产企业自主负责的植保无人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 无人机分类等级: 分类等级 空机重量(千克) 起飞全重(千克) Ⅰ 0<W≤0.25 Ⅱ 0.25<W≤4 1.5<W≤7 Ⅲ 4<W≤15 7<W≤25 Ⅳ 15<W≤116 25<W≤150 Ⅴ 植保类无人机 Ⅺ 116<W≤5700 150<W≤5700 Ⅻ W>5700 四、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的规定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仅允许在隔离空域内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隔离空域内飞行,由组织单位和个人负责实施,并对其安全负责。多个主体同时在同一空域范围内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应当明确一个活动组织者,并对隔离空域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安全负责。 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民用航空使用空域范围内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飞行活动,除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外,应通过地区管理局评审: (一) 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外; (二)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最大起飞重量小于或等于7千克; (三) 在视距内飞行,且天气条件不影响持续可见无人驾驶航空器; (四) 在昼间飞行; (五) 飞行速度不大于120千米/小时; (六)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符合适航管理相关要求; (七) 驾驶员符合相关资质要求; (八) 在进行飞行前驾驶员完成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检查; (九) 不得对飞行活动以外的其他方面造成影响,包括地面人员、设施、环境安全和社会治安等。 (十)运营人应确保其飞行活动持续符合以上条件。 五、请答复问题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荥阳市住建局、荥阳市林业局、豫龙镇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植保无人机是否完全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实名登记和粘贴登记标志? 这些单位的无人机有多少属于Ⅰ、Ⅱ类(驾驶员无须执照管理)、多少属于除Ⅰ、Ⅱ类以外的无人机(驾驶员执照由中国民航局实施管理)?担任操纵植保无人机系统并负责无人机系统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是否100%持有按本规定颁发的具备Ⅴ分类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或经农业农村部等部门规定的由符合资质要求的植保无人机生产企业自主负责的植保无人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