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在我国现实的市场交易活动中,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常常有不平等现象,一方时常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之间不能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样的合同活动不仅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且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的安全和效率,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据此,《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总局在制定《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过程中,确定并遵循以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核心;以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为基本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荥阳市殡仪馆、荥阳慈善总会在与群众订立合同时,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要求群众签名后必须按指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规定,构成《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七条之(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荥阳市殡仪馆、荥阳慈善总会)分别给予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