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完民法典之后请解释一个法律问题吧 荥阳市民政局; 《荥阳市民政局2020年度领导干部学法计划》指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不断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提升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以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增强依法执政能力为重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切实不断提高机关干部的理论水平、科学实践的能力,全面提升我局依法行政水平。(一)局领导班子学法,结合实际,局领导班子会议学法重点安排4项内容:1.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3.《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4.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法制科负责组织实施,并准备相关学习资料和辅导材料。学习地点在局三楼西会议室进行,每次学习时长不少于40分钟。(二)机关干部学法,利用每季度第一个周一例会时间,在三楼大会议室组织各执法科室负责人进行业务法律知识领学。结合工作实际,由法制科组织实施,邀请法律专家开展一次法律专题讲座。(三)执法人员学法,结合工作实际,每季度由法制科组织进行综合法律法规及民政工作法律法规的学习,并邀请我局法律顾问对执法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并根据案例进行法律讲解。建立干部学法制度是提高机关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有效手段,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学法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带头参加学习,抓出成效,把落实好学法制度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工作落到实处。局法制科要认真做好学法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要注重效果,严密组织,做到学法时间、内容、人员、效果“四落实”,搞好签到、考勤及上报工作。加强考核检查,2020年度领导干部学法情况将与年终绩效考核挂钩,奖惩并施,确保学习成效。 为了检验领导干部学法情况,现在向荥阳市民政局领导们咨询一个法律问题:公共殡葬服务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在开展工作时,强制要求服务对象签名后必须按指印的行为是否合法? 本人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强制要求服务对象签名后必须按指印的行为是严重违法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刑事被告人于1957年起即可签名或者盖章,不是必须捺指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被告人是否在笔录上捺指印问题的批复 (法研字第6866号 1957年4月11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57年2月27日(57)刑一请字第151号请示收悉。关于刑事被告人是否在笔录上捺指印的问题,参考《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笔录并非都要让被告人签名或者盖章(或者用捺指印代替签名、盖章)。经被告人看过或者向他宣读过的笔录,应让被告人签名或者盖章(或者用捺指印代替签名、盖章)。 由此可知,捺指印与签名、盖章之间是代替关系,而不是并列关系。签字之后就不应当捺指印,连刑事案件被告人都有的权利,合法公民当然享有。 (二)合同法、民法典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合同法并未规定按指印方式,民法典规定了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三种合同成立方式,“或者”一词表示选择关系,按指印与签字、盖章是相互替代的关系,也就是说三种确认方式选一即可。签字容易理解,如果当事人不识字或无法书写名字可以用印章代替,如未携带印章也可用按捺指印的方式代替。从本质上“盖章”剥离了确认的人身属性,因为盖章并不非要当事人亲自经手即可以完成这个过程,而是将人的确认权转移到一个象征物“章”上面,或者是说转移到了“控制章”的这个人。从提高社会效率这个角度上说,这无疑是人类社会的一项重大发明,因为权力的让渡得以实现,不再需要每个个体繁琐的一一确认。但是从法律确认的角度上盖章也最容易偏离当事人意思自治,并且在现代社会,指望相对人随身携带印章也不现实,所以在实物工作中,极少采用盖章作为笔录确认的手段。这样看来“签名”和“按指印”似乎可以归为一大类,都是保留了确认权利的原始性,即与当事人密不可分,但二者又有很大分别。除了上文提到“按指印”在人们心中固有的“被迫性”和“耻辱性”外,“按指印”在“与当事人密不可分”这一点上仍有很大突破空间。电影《九品芝麻官》中张敏扮演的“犯妇”在被刑讯后,无意识的“被”按上指印的情节就是典型例证。 所以与签名这种最能体现人意思自治的方式相比,“按指印”并无替代优势,最多能够成为在当事人既不会写字又没带印章的极特殊情况下的补充,而且在使用上还需要加以规范,如提供在场证人证明等。 不知道荥阳市民政局领导班子会议是否已经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如果没有学习,法制科应当立即组织实施,并准备相关学习资料和辅导材料。各位领导干部学完民法典之后,请解释一下“公共殡葬服务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在开展工作时,强制要求服务对象签名后必须按指印的行为是否合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