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来信人你好:
首先感谢你在疫情期间积极响应政府号召,配合疫情防控,为全国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贡献。你的来信已收悉,但由于没有你的电话等具体信息,我们无法与你直接沟通,现对你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28号令)。“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二、对于我市的劳务派遣公司,我们经初步调查,未发现有截留用工单位支付的职工报酬情况。建议你在遵守劳动合同约定的基础上依法与用人单位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也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法律程序解决。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请拨打电话62818828进行咨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