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立案申请书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 塔山路、中原西路口以北约一百五十米处,多条犬只没有系犬链、四处流窜,严重影响了群众的出行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该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荥阳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仅仅把公务车辆停靠在附近,拒不履行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的法定职责。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依据《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在15日内予以立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调查终结,并根据调查结果和管理权限,对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同时需要追究责任人员纪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不得以过错责任追究代替处分或者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