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必须纠正行政执法部门的错误认识 ---荥阳市消防救援大队不属于垂直管理单位 荥阳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队伍服从应急管理部和地方党委、政府双重领导,地方党委、政府可以直接调派指挥,能够做到有警必出、闻警即动,其作用和地位已得到各级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广泛信赖和认同。 但是荥阳市应急管理局和荥阳市消防救援大队在领导管理体制问题上存在着严重的错误认识,荥阳市应急管理局认为“荥阳市消防救援大队不属于荥阳市应急管理局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无权责令荥阳市消防救援大队采取行动”。荥阳市消防救援大队自认为“我单位为垂直管理单位,与荥阳市应急管理局无隶属关系”,这两个行政执法部门的严重错误认识割裂了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必然导致消防工作出现监督管理制度漏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荥阳市应急管理局对荥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荥阳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实施。荥阳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对荥阳市消防救援大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荥阳市应急管理局、荥阳市消防救援大队之间具有法定监督关系。 二、多地区消防救援队伍明确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从未公开宣称实行“垂直领导(管理)体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