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作为行政执法主体,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行政职责,该行政执法机关未能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导致广大人民群众对于该机关一无所知。 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监督指导责任主体,荥阳市司法局(依法行政监督科)应当及时采取监督整改措施: 一、荥阳市司法局应当建立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 二、荥阳市司法局应当责令荥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立即全面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荥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及时通过荥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郑州市政务公开网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并同步推送至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1.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荥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要编制并通过荥阳市人民政府网站、郑州市政务公开网公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明确职权类别、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办理期限、收费情况等;编制并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抽查内容等;编制并公开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执法程序、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公开救济渠道、监督方式;公开本机关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执法证号、执法区域等。 2.规范事中公示。荥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必须严格执行《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佩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并主动出示,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3.加强事后公开。荥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4.建立执法信息公开动态调整机制。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或执法人员变动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发现已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更正。 5.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荥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荥阳市司法局和郑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要强化数据信息运用,依据行政执法数据信息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违法行为的类别、频次和集中发生的地点、时段等进行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执法力量配备、执法问题预警等提供重要参考。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荥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 1.完善文字记录。荥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要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在司法部制定发布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前,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河南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和《河南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规范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积极推进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制定与执法文书格式范本相对应的电子信息格式,做到纸质文书和电子文书一致。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研究制定本系统执法规范用语并发布实行。 2.规范音像记录。荥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要结合行政执法实际,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禁止损毁、剪接、删改原始现场执法音视频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现场执法音视频资料。 3.强化记录实效。荥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要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档案管理和《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的规定归档、保存记录资料。要探索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集中储存。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荥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 1.明确审核机构。荥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要明确具体负责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要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配强工作力量,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荥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执法人员总数的5%。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2.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荥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要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对下一级行政执法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工作加强指导,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对其他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依法进行法制审核,有条件的可以对所有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3.明确审核内容。荥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法制审核机构要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对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有异议的,要与法制审核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及时提请荥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明确审核责任。荥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要结合实际,确定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等,并将法制审核书面意见入卷归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荥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要加强执法信息管理,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法制审核流程规范有序。 1.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通过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汇集行政执法主体信息、人员信息、执法事项信息等,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依托河南省政务服务网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2.推进信息共享。完善全省行政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机制,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认真梳理行政执法基础数据,建立全省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库,逐步形成集数据储存、共享功能于一体的行政执法数据中心。 3.强化智能应用。积极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运用,研究开发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有效约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尺度统一。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及时发现解决行政机关在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升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提高政府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