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非常抱歉因工作滞后,未能及时回复您的问题。您的疑问,我们已获悉。《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四条规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第十条规定,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及公示、设备设施维护和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按照上述规定要求,餐饮卫生许可证及健康证是否办理的监督检查权限归属于食药局,。请您联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