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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少开发票金额属于不属于偷税漏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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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1-5-29 14:46: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

处理时间

2021-6-22 09:11

我在金水区沙口路加油站加油多次,用的某平台支付,因为有优惠,比如我加油270,平台给我优惠了30,我实际支付240元,开发票应该是按照270还是240开?目前加油站按照240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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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1-6-3 10:46:35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通俗地讲,加油站应按照您实际支付的金额为您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就是按照240元开具。至于支付平台优惠的30元金额,加油站需为相关平台公司开具发票,而非加油的个人客户。
具体税收政策如下,如果您仍有疑问,欢迎拨打纳税咨询服务热线12366进行询问,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附:
关于开票金额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关于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开票规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规定:“二、计税依据 ……(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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