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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开发票问题(下派单位:金水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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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1-7-7 08:21: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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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

处理时间

2021-7-16 09:39

沙口路二环支路雅阁思达小区物业说是受电业局委托代收电费,物业开电费发票还要给业主另收开票费用。我缴的电费,电业局不应该给我开票吗?这是不是属于物业二次销售用电?是不是相当于我们是给物业买的电,不是电业局!然后业主需要承担开票的1%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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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1-7-7 16:10:41 |只看该作者
你好,经向物业公司了解:目前该小区物业公司代收电费的收入,按照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政府不再执行免征税  ,所以在此期限内,物业公司所代收的电费,除向电业部门缴纳当期电费外,还需要缴纳1%的税款,所以,业主向物业公司缴纳当期电费时,如需要取得发票,还要缴纳1%的税款。我们已要求物业公司做好解释工作。 具体问题可咨询物业科电话:63979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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