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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行政部门必须监督用人单位全面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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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7 21:50: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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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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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行政部门必须监督用人单位全面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荥阳市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830日通过,自200811日起施行。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的劳动年龄,依法享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再就业政策考核指标几个具体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3}227号)明确规定,就业人员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岁,女16-55岁),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用人单位只要雇用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在入职时超过了法定劳动年龄,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签订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性质,不得以劳务合同替代劳动合同,也不得以劳动合同替代劳务合同。劳动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具有社会法属性,国家对于劳动合同进行了很强的干预和很多强制性限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实施监督管理。劳务合同是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订立,具有私法属性,国家对于劳务合同一般不干预,劳务合同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干预劳务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郑州市纱嫂环卫绿化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荥阳分公司作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根据荥阳市城市管理局的委托具体履行城市环卫绿化管理职责,但是根据公司员工反映,该公司并没有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法规,请荥阳市人社局实事求是解释说明下列问题:

1、郑州市纱嫂环卫绿化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荥阳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是否与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岁,女16-55岁)的劳动者100%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是否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与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岁,女16-55岁)的劳动者订立“劳务合同”的情形?如果存在这种以劳务合同替代劳动合同的情形(以民事法律关系替代劳动法律关系),用人单位构成违反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的严重违法行为,荥阳市人社局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4、用人单位是否依法为全体劳动者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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