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荥阳市郑上路、兴华路口西南,瀚宇天悦湾1号院、2号楼和3号楼北边,不知何人露天存放了大量垃圾,恶臭难闻,严重影响大气环境质量,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依法立案调查,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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