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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目的不是为了推卸责任、甩包袱、制造社会矛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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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7 08:45: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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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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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23 15:16

              

政府采购的目的不是为了推卸责任、甩包袱、制造社会矛盾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认为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被告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后,原告请求撤销该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国推进环卫体制改革的主要模式为将事业单位的环卫机构改为国有企业环卫集团公司,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不动摇,坚持建强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不放松,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提供坚强组织保证。着力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制度,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加强对国企领导班子的监督,搞好对国企的巡视,加大审计监督力度。不知道什么原因,原荥阳市环卫处并未改制为荥阳市环卫集团公司,而是作为履行行政监管职能的事业单位继续存在,与此同时将环卫工作委托供应商负责实施。市政设施管理养护、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属于荥阳市城市管理局的法定职责,虽然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与供应商签订了行政协议,但是法律责任关系并未发生实质变化。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就市政设施管理养护、环境卫生行业管理领域对人民负责,供应商就履行协议情况对荥阳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因此签订行政协议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推卸责任、甩包袱、制造社会矛盾。

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供应商并未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而是存在很多违法违规行为,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就此对人民承担政治与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拒绝执行劳动合同法,将合同义务随意转让与第三人

供应商(郑州市纱嫂环卫绿化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直接履行合同义务,不得将合同义务随意转让与第三人。郑州市纱嫂环卫绿化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荥阳分公司拒绝与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岁,女16-55岁)的劳动者100%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是将劳动者区分为劳动关系、劳务承包关系、劳务关系等多种成分。所谓“劳务承包关系、劳务关系”是指纱嫂公司不承认这些人员的劳动者法律地位,认为这些人员属于第三人(劳务派遣公司劳动者或者个体劳动者)。这种行为明细构成巧立名目、拒绝执行劳动合同法,按照纱嫂公司的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合同已经采取分包方式履行了。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不知道这种行为是否经过荥阳市管理局同意?

二、供应商严重违反《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极力压低环卫工人的工资标准

目前河南省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00元,纱嫂公司将环卫工人的月工资确定为1900多元,问题出在哪里呢?《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但是纱嫂公司并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远远超过20%,虽然核发月工资1900多元,实际上仅仅相当于1400多元。

三、处理意见

政府采购协议履行中存在的这些违法行为,必然导致劳资双方矛盾重重,严重影响环卫工人的积极性,影响环卫工作质量和文明城市创建,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采购人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督促指导郑州市纱嫂环卫绿化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荥阳分公司在10日之内采取整改措施:

1、供应商(纱嫂公司)必须亲自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得擅自采取劳务承包关系、劳务关系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确需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供应商应当以书面申请方式提交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分包供应商应当为具有相应作业资质的其他环卫企业。

2、供应商(纱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党规国法,建立健全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推进厂务公开,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活动。

3、用人单位(纱嫂公司)应当与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岁,女16-55岁)的劳动者100%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得以劳务合同替代劳动合同。

4、供应商(纱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必须确保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含《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所列各项)不低于1900元。

5、如果供应商逾期不整改的,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6、如果采购人荥阳市城市管理局拒绝履行法定职责,公民将采取向纪检监察机关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多种方式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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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1-7-23 15:16:5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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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1-7-19 13:05:5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自从沙嫂公司开始拉垃圾一来,小区垃圾半月拉一次。服务太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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