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安服务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荥阳市公安局: 近日,有视频显示,西安地铁3号线一女子疑似与他人发生争执后,被保安拖拽下车。拖离过程中,造成当事女子的身体大面积裸露。该事件的多个相关话题冲上热搜,引发关注和热议。事发现场网友拍摄的视频显示,一女子在车厢内情绪激动,指着一老年男子称“让他扫我微信,给我赔。”女子身旁站着一位地铁安保人员,在她不断重复说加微信时,该安保人员突然上前抱住她将她从车厢内拖出,期间女子大喊“我不出去。”另一段女子被拖出车厢的视频显示,女子在被保安拖拽过程中,衣服被撕破,露出内衣。女子被拖拽出地铁后大喊:“我的身份证都在里面”,随即起身跑回车厢,又遭到保安再次拖拽。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熊超律师表示,安保属于企业内部聘请的人员,而非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安保有企业内部的一些义务和工作职责,但不具备对他人采取人身强制性措施的执法权。此外,即便有证据证明该女性乘客在地铁内有大声喧哗和影响他人乘坐等行为,也应当以劝阻为主,而不是实施强制性的暴力性行为。熊超表示,地铁公司不仅应当公开向这位女乘客赔礼道歉,还应该对安保人员做出相应的处罚,公安机关也应该及时介入处理。对于对该女性衣物、身体造成的损害,责任方则需要进行赔礼道歉,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损失。否则,这位女乘客有权利去向有关司法机关或者是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地铁公司进行相应的赔偿。 8月30日“地铁保安拖拽女乘客”发生后,西安市高度重视,迅速成立由市纪委、市公安局组成的调查组,现将有关调查和处理情况通报如下:西安市公安局通报:8月30日16时55分,郭某(女)乘地铁三号线行至青龙寺站时,因其接打电话声音较大,对面乘客陈某提醒其注意言行,随即两人发生口角,并引发轻微肢体冲突。其间,地铁公司保安员陈某某到场制止双方冲突,并要求两人下车进行处理,郭某拒绝下车。因郭某持续大声吵闹,影响了地铁公共秩序,在车辆到达大雁塔站后,保安员陈某某强行拉拽郭某下车,造成郭某部分身体暴露。随后,郭某再次返回车厢,自行整理好衣服,未再与他人发生争执,于18时05分从丈八北路站自行离开。经查,郭某在地铁车厢内大声吵闹,并与乘客陈某有轻微肢体冲突,扰乱地铁公共秩序;保安员陈某某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不冷静,方法简单粗暴,存在拖拽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根据目前调查掌握证据,乘客郭某、陈某扰乱地铁公共秩序的行为,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郭某、陈某不予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保安员陈某某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但尚不构成违法犯罪,责令其所属保安公司对其予以停职并依规调查处理;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保安公司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市地铁运营分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做进一步处理。 西安市纪委监委通报,经西安市纪委监委调查,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及其运营分公司在工作中服务群众意识不强;对相关人员教育培训不经常,日常监管存在漏洞,保安人员履行职责不文明不规范;事件发生后调查核实情况不深入不全面,工作作风不严不实,反思反省不深刻。给予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及其运营分公司3名相关负责人党内警告处分,1名相关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2名相关负责人诫勉谈话,1名相关负责人谈话提醒。 一、保安服务活动存在的问题 根据对荥阳市部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保安服务活动调研发现,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部分保安从业单位并未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未能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未能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2、部分保安从业单位招用不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招用的保安员未能取得《保安员证》。 3、部分保安从业单位未能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4、部分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未能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5、部分保安从业单位未能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6、部分保安从业单位未能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7、部分保安从业单位未能依法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二、整改意见 荥阳市公安局应当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9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采取下列监督管理措施: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受理社会公众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接到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查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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