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法履行函询程序了吗? 荥阳市纪委监察委办公室: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函询应当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发函回复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1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并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四)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必要时可以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廉政档案。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处置意见并制定处置方案,经审批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进行处置,或者按照职责移送调查部门处置。函询应当以监察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单位和派驻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被函询人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发函回复监察机关。被函询人已经退休的,按照第二款规定程序办理。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以对谈话、函询情况进行核实。监察机关对具有可查性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按规定报批后,依法开展初步核实工作。核查组在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全体人员签名。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按照拟立案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部门、机关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按照批准初步核实的程序报批。各级监察机关应当通过互联网政务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向社会及时准确公开下列监察工作信息:(一)监察法规;(二)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案件调查信息;(三)检举控告地址、电话、网站等信息;(四)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荥阳市监察委员会答复称“9月28日,驻市委办派驻纪检监察组对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市分局进行了函询。9月28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市分局对函询情况进行回复。经函询,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市分局执法人员对问题区域周边企业进行了多次检查,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采取了相应措施,对乔楼中队相关人员进行了谈话提醒,未发现其在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 荥阳市纪委监察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及时准确公开下列监察工作信息: 1、2021年9月28日函询是以“荥阳市纪委监察委办公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乔楼执法中队队长)吗? 2、是否抄送其所在单位和派驻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党组书记刘洪涛、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 3、被函询人写出说明材料,是否由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刘洪涛)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4、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是否在收到函询回复后1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作出了哪些处理? 5、谈话函询材料是否存入廉政档案? 6、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是否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是否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