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透明度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应当通过郑州市政务公开网站立即公开下列信息: ?d=582 1、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及其所属中队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件号码等。 2.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3.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等职权范围。 4.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行政执法流程图。 5.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抽查内容等。 6.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7.监督举报。公开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以便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8、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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