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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制裁严重侵犯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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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9 00:48: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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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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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0 11:04

依法制裁严重侵犯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荥阳市公安局:

关于202166日环卫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案,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已经做出初步结论:2021610日下午乔楼派出所教导员和民警于14时许前往中原西路与塔山路交叉口向东,经走访了解负责到这段路环卫公司环卫工人,并通知此人来至所内询问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环卫工人于610日下午16时许来到派出所内,经询问环卫工人,其当日于6时许来到荥阳市乔楼镇中原西路塔山路交叉口向东10元米处打扫卫生,打扫卫生过程中未发现玻璃碎片,打扫完毕后,已经当日7时许快8时许,便在原处等待8时许前往万山路开晨会,在等待过程中有一名男子(50多岁,身高大约一米七左右,体型较胖,皮肤较黑,本地口音,四方脸)告诉其在前方人行道上有玻璃碎片,其告诉行人称稍等清理,马上就要开早晨会很快结束,路人也没有强迫或者恶语相加,开完会后,环卫工人回到原处,及时在周围寻找,在荥阳市中原西路与塔山路交叉口向东10米人行道与花台台阶处找到一些玻璃及碎末(类似菠萝啤玻璃瓶,一瓶酒瓶碎片,面积不到0.6平方左右),环卫工人及时使用扫把清理干净,也未对过往行人造成伤害,其称当时未在路上看到有人故意摔碎玻璃瓶。后民警和马水奎一块调取监控,监控显示在当日6时环卫工人来到荥阳市中原西路与塔山路交叉口向东10米处打扫卫生,于当日7时许快到8时许打扫完毕,当时正处于高峰期来往行人及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人流量较大,监控中也未显示有人故意朝地面上砸毁酒瓶,于当日8时许监控中显示其老婆来到人行道与花台台阶处打扫卫生(监控中看不清楚是否清理的是玻璃碎片)。后民警在告知环卫工人,若以后发现有人故意往路面上砸碎玻璃瓶时,及时拨打110或者与民警联系,后期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将对辖区内村庄、社区、路边、环卫工人、进行相关方面宣传,并加强巡逻力度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本案起初只是环卫人员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并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是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升级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行为人的言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0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具体案情如下:

一、行为人公然侮辱本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本人,侵犯了本人的名誉权、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2021668时,中原西路乔楼卫生院以西约90米处,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上存在大量玻璃碎片,对人民群众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二名荥阳环卫工作人员在40米外聊天,本人将此险情及时告知环卫人员“应当去处理”,但是一名男性环卫人员(约五六十岁)居然说“现在有人就是素质低,那俺会去管住么”。听到这种答复后,我只说了一句话“我知道了”,然后就离开了现场。

没有想到的是,环卫人员在接受荥阳市城市管理局调查时公然捏造事实诽谤本人,说什么66日发现有一位市民在小花园的石凳上拣拾了一个啤酒瓶,走到人行道板上就开始摔,摔了满地玻璃碎片,然后该市民态度恶劣并指使环卫工人去清扫玻璃碎片,由于环卫工人全程看到该市民的行为,当时很气愤的与该市民讲道理,但该市民不予理会。”

根据该段证言的描述,所谓“摔了满地玻璃碎片”、“该市民态度恶劣并指使环卫工人去清扫玻璃碎片”“很气愤的与该市民讲道理,但该市民不予理会”,该市民明显指代的就是本人。我的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了严重损害,我被非法描绘成为一名“蛮横无理、肆意制造公共危害”的违法行为人。环卫工人反而摇身一变成了危害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法护法“英雄”。

如果确实是我“摔了满地玻璃碎片”,我当然甘愿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毫无怨言。该环卫工人应当受到国家机关的表彰奖励,作为模范守法护法的好公民。

但是这些完全是荒唐至极、恶毒至极的侮辱诽谤,对本人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环卫工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环卫工人先后两次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城市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办案

环卫人员先后两次向行政执法机关(城市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谎言编的天花乱坠、足以以假乱真,第一次提供虚假证言严重影响荥阳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办案,第二次提供虚假证言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社会危害极大,影响极其恶劣。

  (一)第一次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城市管理机关依法办案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通过荥阳网、心通桥等公共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答复:关于市民反映的问题,我单位高度重视,及时将该问题传达至市场化环卫公司并进行核实。经路段管理员实地考察了解,66日发现有一位市民在小花园的石凳上拣拾了一个啤酒瓶,走到人行道板上就开始摔,摔了满地玻璃碎片,然后该市民态度恶劣并指使环卫工人去清扫玻璃碎片,由于环卫工人全程看到该市民的行为,当时很气愤的与该市民讲道理,但该市民不予理会。由于该路段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上玻璃碎片属于环卫工人责任范围,该市民离开后,环卫工人对人行道板上玻璃碎进行清理。接下来我单位将进一步督促环卫公司加强对环卫工人管理、培训,同时呼吁广大市民尊重环卫工人的劳动成果,为共创美好家园、文明城市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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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工作人员公然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的弄虚作假行为,严重影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严重损害了荥阳市城市管理局的公信力与诚信形象。

(二)第二次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严重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办案

2021610日下午乔楼派出所教导员和民警于14时许前往中原西路与塔山路交叉口向东,经走访了解负责到这段路环卫公司环卫工人,并通知此人来至所内询问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环卫工人于610日下午16时许来到派出所内,经询问环卫工人,其当日于6时许来到荥阳市乔楼镇中原西路塔山路交叉口向东10元米处打扫卫生,打扫卫生过程中未发现玻璃碎片,打扫完毕后,已经当日7时许快8时许,便在原处等待8时许前往万山路开晨会,在等待过程中有一名男子(50多岁,身高大约一米七左右,体型较胖,皮肤较黑,本地口音,四方脸)告诉其在前方人行道上有玻璃碎片,其告诉行人称稍等清理,马上就要开早晨会很快结束,路人也没有强迫或者恶语相加,开完会后,环卫工人回到原处,及时在周围寻找,在荥阳市中原西路与塔山路交叉口向东10米人行道与花台台阶处找到一些玻璃及碎末(类似菠萝啤玻璃瓶,一瓶酒瓶碎片,面积不到0.6平方左右),环卫工人及时使用扫把清理干净,也未对过往行人造成伤害,其称当时未在路上看到有人故意摔碎玻璃瓶。后民警和马水奎一块调取监控,监控显示在当日6时环卫工人来到荥阳市中原西路与塔山路交叉口向东10米处打扫卫生,于当日7时许快到8时许打扫完毕,当时正处于高峰期来往行人及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人流量较大,监控中也未显示有人故意朝地面上砸毁酒瓶,于当日8时许监控中显示其老婆来到人行道与花台台阶处打扫卫生(监控中看不清楚是否清理的是玻璃碎片)。后民警在告知环卫工人,若以后发现有人故意往路面上砸碎玻璃瓶时,及时拨打110或者与民警联系,后期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将对辖区内村庄、社区、路边、环卫工人、进行相关方面宣传,并加强巡逻力度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在本次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环卫工人仍然没有如实提供证言,环卫工人根本没有向本人陈述“稍等清理,马上就要开早晨会很快结束”,只说了一句话“现在有人就是素质低,那俺会去管住么”。本人回答“我知道了”就离开了现场,双方的接触时间不足一分钟。

环卫工人提出“也未对过往行人造成伤害”亦构成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

人行道尤其是盲道上存在多处玻璃碎片,长期没有被环卫人员积极清理,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兴奋感、获得感,严重损害了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良好形象。如果这不属于对人民群众造成的伤害,难道非得人民群众被玻璃刺伤到血流不止才算造成伤害吗?心理伤害不是伤害吗?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受到的损害,文明城市的形象受到的损害,这都不是伤害吗?

因此环卫工人于2021610日第二次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严重影响公安机关查明案情事实,导致真正的危害公共安全肇事者(摔碎玻璃瓶的行为人)难以及时受到法律制裁。因此该环卫工人应当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办案建议

(一)荥阳市公安局应当继续全力侦查危害公共安全肇事者(摔碎玻璃瓶的行为人),认真传达学习、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全国公安机关视频调度会和赵克志同志的各项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切实从政治上认识和把握做好当前安全稳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深刻汲取近期全国多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校园安全事件的教训,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强化抓落实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迅速开展各类安全稳定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严防发生影响安全稳定的重大突发案事件,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本人作为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如果本人的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相关责任人员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42条、第60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及时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公安队伍教育整顿已经进行了几个月,本案将是检验公安机关是否严格执行“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四句话十六字要求的重要标准,人民群众拭目以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三条  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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