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玩忽职守、消极无为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 荥阳市中原西路12路公共汽车始发站南侧,有一个小型商店兼营停车场业务,地面上放置了标价牌。《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规定,没有收费资格违规收取停车费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应当出具收费票据而未出具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涉嫌偷税、漏税的,交由税务机关处理。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起初答复称“该处收费行为已取缔”,后来答复称“电动车属非机动车辆,经营非机动车停车场无需备案,且存车场地不属于停车场。本投诉中收取费用的当事人与缴纳费用的当事人之间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有偿授权看管车辆。”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的答复自相矛盾、逻辑紊乱。事实是违法行为并没有停止,停车场名亡实存,有一名男子每天在此处收取停车费用,时而站在路边、时而隐藏于公共厕所内部。没有收费资格违规收取停车费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违法停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玩忽职守、消极无为。大量非机动车占用了人行道、、盲道肆意停放,严重影响了行人和盲人的出行安全,违反了《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多次委派行政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难道没有发现这种违法行为吗?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党组必须立即采取下列整改措施: 一、责令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队长带领执法人员迅速到达现场,责令该收费人员立即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应当出具收费票据而未出具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涉嫌偷税、漏税的,交由税务机关处理。 二、对于占用人行道、盲道停放非机动车的行为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费用的,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办理备案需提供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及停车位类型、数量、停车场的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等材料。停车场经营者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非机动车停放者应当将非机动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非机动车应当整齐有序,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秩序。 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车道; (二)人行道内禁止停放区域、消防通道、盲道; (三)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不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停车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没有收费资格违规收取停车费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应当出具收费票据而未出具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涉嫌偷税、漏税的,交由税务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非机动车停放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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