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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履行定期寄送个人权益记录单义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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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2-1-19 16:02: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人社局

处理时间

2022-1-26 16:47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根据对荥阳市部分中小学校参保人员的调查发现,多年以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荥阳市社会保险局、郑州市社会保险局荥阳分局,荥阳市社会保险中心)从来没有向参保人员免费寄送过个人权益记录单,这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履行职责的严重违法行为。


现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请你单位依法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于荥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二、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责令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切实履行荥阳市行政区域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


三、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责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底之前将全市参保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灵活就业人员等各类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个人权益记录单应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金额、企业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金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额,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或者企业)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金额等信息。
对于有电子送达条件的个人,在经过参保人员书面授权同意之后,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其电子信箱定期寄送个人权益记录单电子格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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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22-1-21 10:09:08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
处理满意度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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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0
不满意1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公民权  在2022-1-21 12:24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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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22-1-21 11:57:10 |只看该作者
您好,建议您向办理参保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反映该问题。如有其他疑问,可在工作时间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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