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严重过错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 根据调研发现,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委托的事业单位(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行政执法能力严重不足,存在极其严重的行政执法过错,: 1、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徒步外出执勤、巡查时,未能做到两人成行、三人成列。 2、在调查、检查或者核查时,行政执法人员未能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 3、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未能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拒不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4、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法时拒绝使用普通话。 以上情况是有实际案例可以证明的,例如数月之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要求万山路、中原西路附近某银行网点清除玻璃上粘贴的广告时,口头告知内容为“给你们上级领导反映一下,外面不让贴广告”,然后就迅速离开了现场。这算什么行政执法呢?既没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也没有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设置门头牌匾、电子显示屏、城市景观灯、灯饰、商业橱窗、招贴栏、报栏、画廊、标示牌等,应当设置规范有序、亮化设施完好,安全牢固,内容健康、造型美观、用字规范,标志牌的规格、色彩应当与城市街景相协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出现破损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刷新、更换、维修或者拆除。 由此可知,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有权设置门头牌匾、电子显示屏、城市景观灯、灯饰、商业橱窗、招贴栏、报栏、画廊、标示牌等,只要符合“规范有序、亮化设施完好,安全牢固,内容健康、造型美观、用字规范”等要求即可。但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却把合法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武断作出“不得设置商业橱窗、招贴栏、报栏、画廊、标示牌”的错误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作为委托行政机关,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指导、监督措施: 一、责令受委托组织(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全体行政执法人员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南省城市管理文明执法规范(试行)》、《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应当聘请法律专业人员全程参与培训活动的指挥协调工作,确保受委托组织(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二、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与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立即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受委托组织和受委托的事项通过郑州市政务公开网向社会公布,对受委托组织(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law/print.aspx?nid=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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