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丽娟与被告汝婷、第三人河南博瑞景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2021年9月9日郑州市社会保险局转入博瑞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发展大厦支行410*******0800000329账户内的生育津贴19125.24元属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张丽娟的诉讼请求。
2022年3月31日,承办人向原告张丽娟打电话核实缘由,原告张丽娟反馈,案件生效后,无法执行生效判决。
承办人向原告张丽娟释法,并告知张丽娟会尽快协调执行部门协商解决该案件的后续执行问题,原告张丽娟愿意撤回相关帖子,希望尽快执行回其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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