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感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帮助。根据《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豫建【2018】126号)文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改造计划且原建筑结构未设置电梯的地面四层以上既有住宅。
(二)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栋)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三)加装电梯安装方案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电气安全、防雷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不影响既有住宅的整体性安全。
(四)加装电梯拟设位置应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
(五)制定有电梯加装、管理、检验、维修、保养、更新方案;电梯运行维护方案及费用(含电费、检验费、维修保养费、更新费、管理费等)分担方案;加装电梯的施工安全责任和运行管理责任落实方案等,并办理有关加装施工手续。
申请主体:(一)以小区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由业主委员会申请;
(二)以单元(栋)申请加装电梯的,由本单元(栋)的业主代表申请。
(三)业主委员会或单元(栋)内的业主,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原建设单位、电梯安装维护企业、社区进行申请。
发起加装申请的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者其他单位,应当承担加装电梯的建设单位责任和义务,负责加装电梯项目的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结合郑密路88号院基本情况,可以进行加装申请。需由申请主体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加装,相关部门对加装电梯是否符合加装条件进行核实,并依法办理批复手续。具体相关政策,申请人可咨询二七区房屋管理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