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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纪检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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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3 20:50: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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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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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纪检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

荥阳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监察官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察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集体研究。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监察官的监督制度和机制,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监察官应当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实行监察官责任追究制度,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终身追究责任或者进行问责。监察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或者对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的,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根据调研发现,荥阳市纪委监委部分公职人员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纪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一、荥阳市纪委监委信访室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存在严重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玩忽职守行为

荥阳市纪委监委信访室负责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和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等的检举、控告;统一接收有关单位报送和移交的相关信访举报,并进行分类处理;受理党员对市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监察对象对市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和电话网络举报事项;对批转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派驻机构、派出机构办理的检举控告进行督查和督办;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检举、控告进行核实;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等。

多年来,荥阳市纪委监委信访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群众来信方面存在严重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玩忽职守行为,对于群众通过荥阳市长信箱提交的信件,千篇一律使用同样回复内容,“首先,感谢您对荥阳市纪委监委工作的监督与支持,收到您反映的问题后,纪委监委高度重视,对反映内容进行了认真研判。按照管理权限,该问题已按程序转相关部门进行落实办理”。

实际上,事情就到此为止了,群众永远不可能再得到实质性答复了。所以很多群众反映强烈的违纪违法问题,一直都是涛声依旧、得不到任何有效纠正。

二、荥阳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人员极力扩大纪检监察执纪执法范围,未能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开展监督执纪执法工作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从事管理的人员(少数人)属于纪检监察对象,非中国共产党党员、不担任任何管理职务的普通工作人员(多数人)不属于纪检监察对象。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也要避免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无限扩大解释。比如,有的人认为凡是“吃公家饭”的人都是监察对象,所以医生、教师也应全部纳入监察范围,这种认识是不对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察工作时,要紧紧抓住“行使公权力”这个核心要义、坚持动态识别,要将“人”和“事”两个标准结合起来判断是否属于监察对象。比如,普通教师、普通医生如果不行使公权力就不属于监察对象,但如果从事与行使公权力相关的管理事务,包括招生、采购、基建等事宜,则属于监察对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加强监督过程中,一定要精准把握“行使公权力”的内涵和外延,既要以实际行动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又不能无限扩大监察对象的范围,要真正将监察法的内容和主旨、指导思想学懂弄通做实,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真正做到依规依纪依法履职、依规依纪依法监督,在法治的框架下充分发挥好监督的实效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第5页,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8月第一版,ISBN 978-7-5174-0573-3

虽然荥阳市纪委网站上也有业务课堂,其中就有一篇业务论文,如何判断一名“履行公职的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必须聚焦是否“行使公权力”这个关键,但是荥阳市纪检监察机关的纪检监察人员恣意违反党规国法,极力扩大纪检监察执纪执法范围,误认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是国家的人,是吃财政饭的,在一定程度上都代表着党和政府,都应该是监察对象。这种理解没有把握“行使公权力”这个关键,将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的非中国共产党党员、不担任任何管理职务的普通工作人员(绝大多数)纳入纪检监察执纪执法对象,在监督执纪执法工作中拒不依照规定出示证件,拒不出具任何书面通知,拒不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拒绝由当事人签名、盖章,严重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严重浪费了纪检监察机关有限的执纪执法资源,严重损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全面过硬的铁军”形象。

三、处理意见

荥阳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应当采取下列监督、处置措施:

(一)荥阳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应当对荥阳市纪委监委信访室及其工作人员办理荥阳市长信箱、心通桥等各种途径的群众来信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在信访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二)荥阳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应当立即组织荥阳市纪委监委机关、派驻各部门纪检监察组、乡镇街道监察办公室、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的全体公职人员参加纪检监察业务培训,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严格执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核心要求,彻底摒弃惯性思维和传统方法,切实履行“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职能,坚持到位而不越位,牵头而不包办,督促而不替代,该管的要管,该放的要放。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自觉接受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执纪执法工作,必须事先查询“荥阳市纪检监察对象数据统计台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准确掌握纪检监察对象的所在单位、姓名、职务、年龄、工作分工、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实际住址、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收入、房产、投资等基础信息。

(三)荥阳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应当应当责成纪检监察机关公职人员必须全面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监察对象是一个动态的、有弹性的范畴,绝不能机械理解,不能把监察对象等同于有编制或财政供养的人员。判断一个“履行公职的人员”是不是监察对象,必须聚焦“行使公权力”这个关键,看他是不是行使公权力,用公权力谋取私利。有些人认为,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是国家的人,是吃财政饭的,在一定程度上都代表着党和政府,都应该是监察对象。这种理解没有把握“行使公权力”这个关键。

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使用“纪委监委”名义到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对非纪检监察对象实施所谓“监察、督查、检查”。对于擅自使用“纪委监委”名义到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对非纪检监察对象实施所谓“监察、督查、检查”的人员,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其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对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四)荥阳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应当监督荥阳市纪委监委机关、派驻纪检监察组、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的全体公职人员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以普通话作为基本公务活动用语,纪检监察系统所有公职人员必须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普通话水平,在下列场合必须使用普通话:一是各级各类会议;二是汇报和布置工作;三是举办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四是接听电话、接待群众来访等;五是接待上级和外地来宾、对外联系工作;六是参加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务活动。

(五)荥阳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应当监督荥阳市纪委监委机关、派驻各部门纪检监察组、乡镇街道监察办公室、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的全体公职人员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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