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关于《疫情常态化的管理意见与措施》有一些疑问。我的妻子因妊娠住进了郑州市妇幼保健院,在住院当天签订了陪护措施的文件。文件声明只可有一名陪护人员,中通不可更换。但是本人因工作无法陪护,遂办理了本人母亲陪护,但前日因身体原因,卧床休息,无法继续陪护,于是想更换为了妻子母亲为陪护,考虑到疫情关系,提前做了核酸检测。在护士站沟通期间却被告知不得更换。但本人认为,特殊情况更换陪护是属于合理的请求范围。并未对社会以及医院的疫情管理造成实质上的影响。在可以提供权威性核酸检测证明的特殊情况下应考虑合理性与可行性,而非循规蹈矩。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