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荥阳市司法局依法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郑州市司法局: 荥阳市城关乡桃李村王建梅向荥阳市司法局提出“司法局应当依法履行行政调解和行政执法监督指导职责”的诉求,荥阳市司法局答复称:建议反映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行使本人合法权利,保障合法权益。 1.若存在民事纠纷,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规定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若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您的合法权益,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向荥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若认为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根据《郑州市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办法》(2020修正)第四条之规定,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议反映人向荥阳市城关乡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承担相应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起行政执法投诉,并明确投诉对象、具体投诉事项和其他有效的信息资料,以便受理机构核实是否属于行政执法投诉受理范围,并进行下一步的调查处理。 荥阳市司法局的行为严重违反《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具体情况如下: 一、收到信访事项后拒不依法进行登记 通过来信、来访、网上信访提出的信访事项均应客观、准确、及时登记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登记时应逐一录入信访人姓名(名称)、地址、信访人数、信访目的、问题属地、内容分类、所属系统、产生信访事项原因等要素,详细录入主要诉求、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及信访过程等。留有电话号码的应准确录入。对按照《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纳入评价的来信,须将原信扫描存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登记号、登记人、信访人姓名(名称)、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收到信访事项的日期、信访事项摘要、联系方式等。司法行政机关其他内设机构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交本机关信访工作机构。 荥阳市司法局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拒不依法进行登记。 二、拒不依法向信访人出具受理告知书或者不予受理告知书,拒不按期送达信访人、填写送达回证并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 有权处理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应按照本规程第五条规定进行登记,按照本规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有权处理(复查、复核)行政机关向信访人出具的受理告知书、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延期办理告知书、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等,均应按期送达信访人、填写送达回证并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有关送达要求参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荥阳市司法局拒不依法向信访人出具受理告知书或者不予受理告知书,拒不按期送达信访人、填写送达回证并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 三、处理建议 荥阳市司法局在受理、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按规定登记、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郑州市司法局应当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郑州市司法局应当依据《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第三十七条责令荥阳市司法局立即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郑州市司法局应当责令荥阳市司法局严格执行《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豫依法行政领办〔2016〕17号),适用行政调解、行政执法监督等法定途径办理该诉求。 司法局应当依法履行行政调解和行政执法监督指导职责 荥阳市司法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发挥牵头作用,要有内设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行政调解工作的政策研究、统筹协调、信息交流、督查考核和宣传培训。 诉求人:王建梅,住址为荥阳市城关乡桃李村第四村民小组,联系方式15*******56。 被诉求人:荥阳市城关乡人民政府,地址为荥阳市老城大街43号,办公电话0371-68539001,电子邮箱:cgxdzb123@。 一、主要事实 2022年3月2日,荥阳市城关乡人民政府的受委托组织(桃李村民委员会)未与房屋权利人充分协商一致、未给予任何赔偿或补偿,违反法定程序强制拆除了农户王建梅、赵广伟的房屋,引发人民群众强烈不满。荥阳市城关乡人民政府应当向群众赔偿损失,包括房屋的损失、房屋内部损毁物品的损失、信访人父亲的精神损害赔偿等。 二、存在问题 (一)根据城关乡人民政府的受委托组织(桃李村民委员会)事后的解释,他们将该处房屋判定为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实际上这是完全错误的理解。根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行终708号行政判决书指出,1998年8月29日修订并于1999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62条是关于“一户一宅”最早的法律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1999年1月1日之前建设的房屋,不受“一户一宅”规定的限制。该处房屋建于1999年1月1日之前,不受“一户一宅”规定的限制,因此不能认定该处房屋违反“一户一宅”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强制拆除乡村建筑物的实施主体只能是乡镇人民政府,对需要强制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应当按照公告、催告、强制执行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直接送达当事人、保障当事人救济权利等程序逐步进行。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城关乡人民政府及其受委托组织(桃李村民委员会)未以书面形式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未能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未能以书面形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拆除房屋的行为明显违法。 桃李村民委员会不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强制职权,根据荥阳市城关乡人民政府的答复,2021年11月开始,桃李村委会向城关乡党委、政府请示,在全村范围内扎实有效、逐步连片地开展村容村貌整治和改造工作。故桃李村民委员会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视为受到荥阳市城关乡人民政府的委托,相关法律责任应当由荥阳市城关乡人民政府承担。 三、群众诉求 (一)本事件的责任主体为荥阳市城关乡人民政府,依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荥阳市司法局应当及时受理。 属于《信访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调整范围,能够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程序处理的,应当适用相应规定和程序处理。应当自收到诉求之日起15日内制作《适用行政程序告知书》,加盖荥阳市司法局印章,告知诉求人。 《适用行政程序告知书》参考文本 王建梅同志: 我机关于2022年3月X日收到您提出的诉求,经过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拟适用行政调解、行政执法监督等法定途径办理该诉求。 适用的法律及政策依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豫依法行政领办〔2016〕17号)。 诉求办理时限:根据河南省“13710”工作机制要求,我机关争取于7天内落实解决。 对该诉求负有办理责任的机构:荥阳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科、依法行政监督科。 查询或者联系方式:XXXXXX。 荥阳市司法局(加盖印章) 2022年3月X日 (二)荥阳市司法局应当依据《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适用行政调解方式解决该损害赔偿问题。(责任机构:荥阳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科) 荥阳市司法局应当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党组书记、局长担任主任,各科长担任成员,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共法律服务科,具体负责行政调解工作。 (三)荥阳市司法局应当依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对城关乡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实施监督。荥阳市司法局在监督检查或者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处理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依法予以撤销或者纠正。(责任机构:荥阳市司法局依法行政监督科) 《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参考文本 荥阳市城关乡人民政府: 城关乡桃李村王建梅向荥阳市司法局反映你单位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依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经过调查认定,你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1、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执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 荥阳市城关乡人民政府违反法律规定,随意委托桃李村民委员会实施行政强制权,受委托的组织不具有任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 2、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拒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公告、催告、强制执行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直接送达当事人、保障当事人救济权利等法定程序。 鉴于以上情形,荥阳市城关乡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纠正措施: 立即组织荥阳市城关乡人民政府、各村民委员会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确保所有工作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自即日起,荥阳市城关乡人民政府禁止委托村民委员会等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及其他行政职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纠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荥阳市司法局(加盖印章) 2022年X月X日 |